|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 名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5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
| 主题词: | |||
清环英责改〔2026〕3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卢扬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56J2UQ4Q
地址:**市青塘镇106国道旁卢扬堂自建房101
我局于2026年6月2****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原有环评批复基础上,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市青塘镇106国道旁建设选矿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6台泥砂分离机、2台压滤机、7台圆筒筛、2套共5层地毡、29套摇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56J2UQ4Q)和卢扬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适格的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卢绍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卢绍映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四:《关于****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审〔2024〕36号)、《****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一期项目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证明:****持有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五:2026年6月2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卢绍映陪同了检查。
证据六:2026年6月3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就****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选矿****公司现场负责人卢绍映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七:《****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证据八:项目平面布置图。证明:****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平面布置情况。
证据九:《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所在地不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控制区、总氮控制区、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
证据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一:《**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节选)、****位置截图。证明:****选矿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一般区域。
证据十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选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
证据十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选矿生产线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
证据十四:《****拟核定投资总额涉及机器设备一批市场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佛景评报字[2026]QYC第0037号)。证明:****选矿生产线项目涉及机器设备一批市场价值。
证据十五:2024年10月11日《****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立不罚字〔2024〕1号)。证明:****近二年存在违反环评审批制度同类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六:2026年6月25****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卢绍映接受了调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