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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山白庙子村**碧桂园.朗悦湾二期12#楼 2-602
联系人:宋文芬 电话:157****0187
邮政编码:067000
我公司于2026年7月14****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形式送达《****村委****基地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哈****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遗漏采购清单无人机标的,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及采购文件硬性要求,属于无效资格文件。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规定,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候选人“哈****公司”所投设备含大型工业企业产品,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强制资格,响应文件无效。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答复:本次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特此答复。
****
2026年7月20日
附件信息:
****村委****基地项目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pdf (367.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