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宾阳县新圩镇公义村委红螯螯虾养殖基地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6-J1-260103-GXSY)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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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山白庙子村**碧桂园.朗悦湾二期12#楼 2-602

联系人:宋文芬 电话:157****0187

邮政编码:067000

我公司于2026年7月14****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形式送达《****村委****基地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哈****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遗漏采购清单无人机标的,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及采购文件硬性要求,属于无效资格文件。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规定,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候选人“哈****公司”所投设备含大型工业企业产品,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强制资格,响应文件无效。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答复:本次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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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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