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标要求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开标要求。
二、评标专家分类和管理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评标专家分类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委员会成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委员会成员的相关内容。
四、特殊招标项目界定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特殊招标项目如何界定。
五、评标要求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评标要求。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要求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委员会成员履职要求。
七、标底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标底的相关内容。
八、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