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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量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和商业机密,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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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位于**省**市**县朱坑乡西善信村,公司安装两台70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两台200MW超高压抽汽凝汽式直接空冷汽轮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锅炉设计燃烧煤种指标为热值:2985大卡、硫份:1.69%。
| 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最小报量(吨) | 最大报量(吨) |
| A标段 | 动力煤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30000 | 180 | 1 | 不限 | 5000 | 30000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200 | 10 | 2 |
备注:无
在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最少参与报名交易商户数:3户,如开场前报名户数不满足条件,则本场交易关闭
****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截止2026-07-22 09:30:00 前
提醒:每日17时至18时平台进行清算结算,期间无法办理保证金交纳,请交易商提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交纳保证金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交易商在报名参加交易时,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
2.保证金交纳:参与方通过本企业在中国******银行结算账户中预设的保证金账户,以入金或转账的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点击预告中的链接报名时自动冻结保证金。
3.保证金解冻:交易结束后,未成交参与方的保证金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成交方的保证金在履行交易合同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且经成交双方填报《交收履约单》确认无异议后,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解冻后的保证金,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出金或预留交易系统继续使用。
4.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1.交易时间:
A标段:2026-07-22 10:00
2.交易模式:延时争量采购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在委托量范围内,成交价由低向高排序,同价格按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报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3)本场交易允许参与方以基价出价,基价为有效报价起点。
3.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参与交易商可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通知 。
成交方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交货地点:****煤场。交货方式:公路运输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成交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确认完成《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交易中心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6-07-23至2026-08-23
1、货款结算:供煤结束后据实结算,买卖双方确认数量、质量无异议后,买方向卖方出具结算单,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买方收到发票后(3个月)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数量验收:以买方到厂计量为准。 质量验收: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 若机采热值-抽采热值(大堆抽采和铺底抽采) 200 kcal/kg时,以机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若200kcal/kg<机采热值-抽采热值(大堆抽采或铺底抽采) 400kcal/kg,以机采样化验结果、大堆抽采化验结果和铺底抽采化验结果加权作为结算依据。 若400kcal/kg<机采热值-抽采热值(大堆抽采或铺底抽采),以机采样化验结果、大堆抽采化验结果和铺底抽采化验结果中最低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化验机构化验结果为准。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交易保证金需在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才可解冻或用于赔付。
如交易交收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交易商可发起违约赔付,按照《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流程执行。如双方责任未明确或存在争议,****法院提请诉讼。
交易中心仅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不承担因交易双方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1、****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如有发生,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遇政策变化、拉运环境变化、井下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影响到煤炭购销合同履行,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中国**煤炭交易网停电、电子故障、电****公司****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导致交易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交易程序无效,****中心有权对该场次交易全权处理,任何交易商均无权干涉。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如公告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条款为准。
4.指标考核 4.1.1履约期结束后买、卖双方以实际供煤量据实结算,结算周期内来煤的热值、硫分、水分等指标均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指标。 4.1.2热值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不重复考核)周期考核:验收热值(大卡/千克) (1)Q 2100,合同价据实结算; (2)2000 Q<21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1元/(大卡﹒吨),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21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0.001; (3)1900 Q<20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5元/(大卡﹒吨),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0.001-(20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0.005; (4)1800 Q<19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8元/(大卡﹒吨),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0.001-0.005-(19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0.008; (5)1600 Q<1800,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12元/(大卡﹒吨),说明:实际卡单价=合同单价-0.001-0.005-0.008-(1800-周期加权平均热值)/100 0.012。 日考核:验收单日热值(大卡/千克)Q 1600,不考核;Q<1600,考核系数为0,不予退还不予结算,买方有权根据煤炭热值情况自行处置。 4.1.3硫分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不重复考核) 周期考核:验收硫(%)S 2,按合同价结算;2<S 2.2,每高出0.1%,扣罚5元/吨,说明:(实际硫分-2)/0.1 5;S>2.2,每高出0.1%,扣罚10元/吨,说明:(2.2-2)/0.1 5+(实际硫分-2.2)/0.1 10。 单日考核:验收单日硫分(%)S 2.2,不考核;2.2<S 2.3,扣罚10元/吨;2.3<S 2.5,每高出0.1%,扣罚15元/吨,说明:[10+(单日实际硫分-2.3)/0.1 15] 当日考核煤量;S>2.5,不予退还不予结算,买方有权自行处置。 4.1.4水分采用周期考核的形式进行考核:验收水分(%) Mt 10,按合同价结算,10<Mt 11,每高出0.1%,扣罚0.3元/吨,说明:(实际水分-10)/0.1 0.3;11<Mt 12,每高出0.1%,扣罚0.4元/吨,说明:(11-10)/0.1 0.3+(实际水分-11)/0.1 0.4;Mt>12,每高出0.1%,扣罚0.5元/吨,说明:(11-10)/0.1 0.3+(12-11)/0.1 0.4+(实际水分-12)/0.1 0.5; 4.1.5 设备损坏考核:由于卖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买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卖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4.1.6 扣吨考核:若卖方调运过程中出现现场不听指挥或现场造成抛撒等环保问题,买方取证核实后,有权每车次扣5吨。 4.2 履约期兑现率考核:履约期兑现率P(%)、考核方式(分段累计):(1)90% P 100%,不予考核;(2)P>100%,超出部分不予退回、不予结算、不计入合同执行量;(3)P<90%,进厂煤量每吨考核金额(元/吨)=(合同量-履约期进厂煤量)*20元/吨÷履约期进厂煤量。 4.3 所有发生的扣吨考核量,计入履约期供煤量,但不计入履约期结算量。 5 争议解决 5.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收到买方公布指标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务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买卖双方共同调取存样至第三方省级权威机构进行检测,费用(包括平行干扰样)由供应商承担。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买方的检测结果。 5.2原公布低位热值的最终复检结果,首先应根据复检的水份进行热值折算。折算方法为:最终公布的水份与复检的水份比较,复检的水份每降低1%扣除复检热值70卡/克折算成最终复检热值。折算后的复检热值和原公布热值偏差<±100kcal/kg时,仍然以原公布的热值为准;偏差 ±100kcal/kg时,以第三方折算后的复检热值作为结算用化验结果。 5.3全水份不予复检。 5.4空干基硫份复检结果和原公布的化验结果偏差<±0.1%时,以原公布的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0.1%时,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双方须及时签署线下合同)
委托企业:师慧林 189****2577
交易中心:朱瑾琛 138****8982
****中心:郑柏篁
电话:0351-****737 139****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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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