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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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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世纪****公司兴**30万千瓦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 乌环表〔2026〕17号 | 2026/7/6 |
(公示版)**世纪****公司兴**30万千瓦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