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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阳清洁能源产业园一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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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阳清洁能源产业园一期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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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选址位于****朗街道横门区域明阳清洁能源产业园片区,属于**清洁能源产业园片区的区域规划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园区配套道路长度约0.8千米,给水管网约1.0千米,雨水管网及箱涵约1.1千米千米,污水管网约1.1千米,电缆沟约0.8千米,通信管道约0.9千米,照明路灯约35个(可兼容灯杆式广告牌约70个)。 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取得联系,对不具备咨询评估深度的或资料缺失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函件,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备的相关资料。在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咨询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应书面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咨询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以合同签订日期起算),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往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的,受委托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委托人说明延时原因,提出延时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时限。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受委托的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应召开专家评审会征求相关领域5位或以上专家的意见,相关费用由中选单位负责。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家规定,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和标准、具备的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审核对比表、结论和建议。咨询评估中介机构还需提交一份按评估报告修改并经评估单位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盖骑缝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