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蓝河****工厂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区长塘路与智行路交叉口西南角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在**市**区长塘路与智行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蓝河****工厂项目,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2500吨婴儿配方奶粉、年产2500吨儿童产品、年产2500吨成人产品、年产7500吨特医产品等以及配套的产品检测服务100批次/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检测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与检测无机废气共同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执行**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3/3550-2026)表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中的其他行业标准,甲醇、甲苯、酚类、苯胺类、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三氯甲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致病微生物检测废气以及普通微生物检测废气经生物安全柜收集后通过生物安全柜自带的HEPA过滤器过滤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 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管控,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酚类、苯胺类、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3/3550-2026)表2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及地面拖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水浴锅外排水、冷却外排水、反渗透浓水、冷凝外排水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通过基础减振及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生产车间清扫的粉尘、不合格原辅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试剂瓶、废过滤纸、废试纸、称量废纸、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检测废活性炭、废实验手套、实验室清扫的粉尘、过滤杂质、微生物培养废物、以及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专用暂存间并规范标识,建立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6517 通讯地址:**经开区**路1****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
**经****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