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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经研究,****护理院有限公司、**一****公司****巷店等5家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解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中止**梓橦****公司十二连锁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恢复**正和祥****公司维港城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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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