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厅、******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省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的通知》《**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区滨**路与黎明北路交叉口380米处,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 104.513738°,N 31.297078°。根据《****中心**详细规划图》(2024年12月),本地块规划用地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该地块属于用地性质变更地块,变更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防控人居环境风险,保障地块重新开发利用后人群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摸清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委托******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的相关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本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现场实际情况、所获取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最终编制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为本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调查技术规范和标准,本次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1个,其中地块外对照点1个,采集土壤样品47个;监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中基本项目45项、pH及特征污染物(锌、石油烃(C10-C40)、锰、铬)。
本次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送检3个;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常规指标37项(除放射性指标)及特征污染物(镍、石油类、铬)。
(1)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六价)铬均未检出;砷、镉、铜、铅、汞、镍、锌、锰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中砷含量范围为3.95-23mg/kg、镉含量范围为0.05-1.07mg/kg、铜含量范围为17-95mg/kg、铅含量范围为12.6-35.4mg/kg、汞含量范围为0.004-0.097mg/kg、镍含量范围为24-69mg/kg、锌含量范围为43-126mg/kg、铬含量范围为48-131mg/kg、锰含量范围为234-2450mg/kg;地块内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部分点位检出,其最大值为118mg/kg;地块内部分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氯仿、苯乙烯、四氯乙烯有检出,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2)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砷、镉、铜、铅、汞、镍、锌、锰、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3)GW1、GW2、GW3样品中除浊度和肉眼可见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其余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
(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根据以上结果,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