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内容: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业绩 (5分) |
按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吉建管〔2020〕8号)、《****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条款的通知》(吉建管〔2023〕20号)文件规定,下列获奖项目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获“**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二)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 (三)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省级优质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 (四****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五)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2年。 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所获得的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 注:(1)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2)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经理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3)项目经理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加分资格;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奖项目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标书代写 ①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②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名单) ③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④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等 (5)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项目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6)投标人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有效期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公告的,在公告期内参与投标,其项目经理获奖工程业绩不得加分。 |
现调整内容为: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获奖 项目业绩 (5分) |
按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吉建管〔2020〕8号)、《****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条款的通知》(吉建管〔2023〕20号)文件规定,下列获奖项目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获“**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二)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 (三)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省级优质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 (四****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五)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2年。 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所获得的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 注:(1)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2)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经理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3)项目经理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加分资格;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奖项目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标书代写 ①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②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名单) ③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④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等 (5)根据****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信用评价和招标投标技术导则有关内容的通知吉建管〔2025〕15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业绩加分时,应出具未曾使用获奖项目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承诺书,并提供项目经理获奖以来中标项目清单,否则不予加分”。 (6)投标人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有效期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公告的,在公告期内参与投标,其项目经理获奖工程业绩不得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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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