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殡葬改革,整治辖区散埋乱葬、私建坟墓乱象,严守耕地与生态保护红线,改善城乡、道路沿线人居风貌,规范群众丧葬行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硗碛藏族乡国土空间、生态、道路、水利管控实际,现就我乡禁葬区域划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严格对照《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立足全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城乡建设发展布局、河湖水库及水利工程管护等刚性标准,统筹生态、耕地、水源、道路等多重管控要素,科学、精准划定全乡禁葬区域。
二、禁葬区划定范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区域列为永久禁葬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建、扩建坟墓,严禁私建活人墓、硬化豪华大墓、宗族私葬墓地;禁葬区内原有存量坟墓实行分步分类综合治理、生态复绿,严禁新增墓葬:
(一)城乡管控区域:城乡开发边界向外延伸不少于 50 米范围全域划为禁葬区。
(二)道路沿线管控范围:G351 国道(硗碛藏族乡域段)两侧各不少于 20 米;辖区内省道干线两侧各不少于 15 米,县、乡道两侧各不少于 10 米。
(三)生态与水源重点管控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及岸线管控区域。
(四)国土空间刚性管控区域:辖区全部永久基本农田、全域生态保护红线(含红线范围内文旅配套管控地块)。
上述禁葬区域精确边界以附件《硗碛藏族乡禁葬区划定范围图》为准。
三、禁葬区管理规定
(一)禁葬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禁葬区内**、扩建坟墓。
(二)禁葬区划定及生态安葬点确定应依法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全乡安葬行为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省节地生态安葬管理办法》(川民规〔20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鼓励采用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四)安葬标准严格遵照节地生态要求:遗体墓单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超过6平方米。鼓励深埋,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
四、存量坟墓分类处置方式
禁葬区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按照“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迁移安置。具备迁移条件的坟墓,由墓主亲属自愿申请,****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鼓励采取深埋、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二)绿化遮挡。对暂时不具备迁移条件或迁移确有困难的现有坟墓,在尊重家属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绿化遮挡方式处置。具体措施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花草等绿植实施生态遮盖,实现与周边环境自然融合,确保可视范围内无裸露坟墓、无违规丧葬设施。绿化遮挡应当符合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求,不得破坏原有植被和生态环境。
(三)深埋复耕。在具备条件且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坟体进行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硬质标识,恢复土地耕种或生态功能。
各户应积极配合做好禁葬区内存量坟墓的分类处置工作。****人民政府**村组与墓主亲属协商确定,充分尊重家属意愿,严禁强制平毁、强制迁移。禁葬区划定前已安葬的存量坟墓按历史遗存处置,不翻旧账、不强制整改;划定后新增的违规安葬行为须严格按新规执行。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葬区内**、扩建坟墓的,****政府**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挠公务人员正常履职的,由**部门作出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文稿为征求意见草案,暂不具备法律效力;待公示期满、收集意见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公文后,另行发文明确正式施行日期。
七、附则
本公告草案最终由****负责解释。
禁葬区划定范围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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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