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14号
省水利厅关于沙****公司延续
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沙****公司:
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一、****公司在汉江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情况等维持不变:****门市**县汉江右岸、汉江大桥上游300米处,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35'52" 北纬30°42'33";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取水规模为1643万立方米/年;厂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及****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编号为****,有效期为5年,自2026年7月22日至2031年7月21日。
三、****公司取水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朱昊变更为孟庆国。
四、你公司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情况等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开展水**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取水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更后,****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你公司于2023年7月及10月两次换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先后由朱昊变更为杨华兵,再变更为孟庆国,但均未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为此,请你公司今后严格遵守取水许可管理要求,在取水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
六、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杜绝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违规行为,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或校准在线取水监测计量设施,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
七、本决定下达后,上述项目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沙****公司延续取水申请及
有关材料
2.沙****公司变更取水许可证法人
信息申请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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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