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
| 资金现金 |
| 20,000元 人民币 |
| 1,323,902.45元 人民币 |
| CQGCTYZHPG2026[JS] |
| **区城市燃气安全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设计 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内容发布如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最新答疑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问题1:招标文件里评分加分项,只认燃气专业高级职称,这也限制了正常竞争,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要求,同样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议调整为:燃气工程、动力工程、暖通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都能享受加分。要求项目负责人只能是燃气工程中级职称,这个条件太单一、有排他性,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能用不合理条件把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建议改成:燃气工程、动力工程、暖通工程同等及以上职称都可以。 答疑回复1:本项目为城镇燃气安全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设计,具有极强的燃气专业和公共安全属性,且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已兼顾动力专业要求,项目负责人持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可获得评分加分。暖通专业侧重在燃气供暖系统设计,与本项目燃气管网及安全设备更新设计关联度低,因此未纳入本项目核心资格及加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燃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评分项中相关拟派人员燃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加分要求,均与项目燃气专项设计、安全管控的实际需求紧密相关,具备充分合理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故相关条款不作调整,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关于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限定仅燃气工程中级职称方可担任,该条件具有明显排他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之规定,建议将专业范围调整为燃气工程、动力工程、暖通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 关于职称加分项:评分标准中仅燃气专业高级职称可获加分,实质上限制了竞争主体范围,不符合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上述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燃气工程、动力工程、暖通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同等对待。 答疑回复2: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答疑回复1。 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仅限燃气工程中级职称,具有排他性,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规定,建议修改为燃气工程、动力工程、暖通工程同等及以上职称。 评分项加分仅认可燃气专业高级职称,存在限制竞争情形,不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要求,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议调整为燃气工程、动力工程、暖通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 答疑回复3: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答疑回复1。 问题4:关于******公司****法院执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有效的咨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的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公司开具保函未赔付被诉后,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目前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案件信息如下:1.****法院,被执行人******公司【案号:(2026)渝0102执4220号】,202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300000元。2.****法院,被执行人******公司、******公司【案号:(2026)渝0154执2886号】,执行标的****972元。上述第一个案件仅仅30万元标的,从立案开始至今已经超过两个月之久。还有项目中因******公司拒绝履行赔付责任,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公司****公司回避名单,拒绝******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疑回复4:投标保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即可。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