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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5月18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郑东新区**路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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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1:强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违法设置准入壁垒;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第28条为特定品牌专属文案,量身定制; 投诉事项3:动态范围≥380dB等参数虚高固化,构成排他; 投诉事项4:锁定屏幕、探头、结构形式,禁止等效替代; 投诉事项5:将选配增值功能设为强制,不合理抬高门槛; 投诉事项6:“最新最高型号”无统一标准,人为裁量空间大; 投诉事项7:“使用年限≥10年”无规范依据,不合理限制。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受理投诉后,****财政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采购人需求论证记录、市场品牌参数调研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逐项核查投诉事项。通过调查和召开投诉处理论证会,认定以上7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7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