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燃气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一期)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现就**市**区燃气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一期)招标文件有关事宜发布补充通知一,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中1.招标条件内容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市**区燃气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已由三****改革局以沙发改〔2025〕基字154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代建单位为**市**区城市****公司,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招标人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原招标文件“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2189万元(其中:含暂列金957313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元。”修改为“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2189元(其中:含暂列金957313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三、删除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编列内容第20条至第22条内容,即删除以下内容:
20.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7.1.1):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85%;详见招标控制价“★”(详见预算文件)。
21.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7.1.2):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85%;详见招标控制价““▲ ”(详见预算文件)。
22.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材料、设备的单价(7.1.4):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85%;详见招标控制价““◆ ”(详见预算文件)。
四、原招标文件第4章第1节合同协议书及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双方”表述均修改为“三方”,原招标文件第4章第1节合同协议书中第十三条、合同份数内容“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修改为“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代建人执 份。”
五、《廉政合同》中增加代建方,且《廉政合同》中有关“双方”表述修改为“三方”。
六、重新上传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本补充通知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通知一将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cn)、**市公共**交易网(http://smggzy.****.cn/smwz/)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本项目相关公告,否则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招标代理:****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