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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房屋市政工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规定,保障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现对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作澄清更正如下 :
原公告内容(更正前):企业承担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担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
其他要求:企业承担过近三年(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以竣工验收表日期为准)完成的类似业绩不少于 1 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表;
现澄清为类似项目(业绩)不做要求。本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发出澄清公告,经发布后视为潜在投标人默认收到,并不再对潜在投标人逐一进行确认。若因投标单位个人原因并未及时查看。
造成的一切后果需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