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范》(SL/T336-202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单位于2026年7月3日 组织成立了验收组,对****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自主验收,自主验收结论为合格。
现对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工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听取社会各界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问题或意见,可在****水利局进行反映,****公司将进行答疑。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杜**182****392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构:****水利局
联系电话:0839-****278
附件:
1、****教师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公示日期: 2026 年 7月6日 至 2026 年 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