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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的批复
安府函〔2026〕262号
****规划局:
《关于实施**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安自然资〔2026〕1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办便函〔2024〕6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实施**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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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