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6〕2号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鲜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渊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崇左-宁明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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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审〔2026〕2号 ****环境局关于**县****公司****屠宰场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7-20 17:45

****环境局关于**县****公司****屠宰场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县****公司****屠宰场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公司****屠宰场点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市**县海渊镇新路街,占地面积为5546.53m2,设置一条年屠宰2万头生猪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屠宰车间、待宰间、静养间、污水处理站、综合楼、实验室、设备房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7.55%。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水及污水管网。****处理站采用“格栅+气浮+调节池+A2/O+二沉池+消毒”处理工艺,屠宰废水、猪尿、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车辆清洗及消毒废水和****处理站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处理站出水水质需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

(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屠宰间、待宰间设置排风扇,加强通风;屠宰车喷洒无毒副作用的生物除臭剂;每班作业结束后,及时冲洗屠宰车间;待宰间加强通风,产生的猪粪进行定期清理;及时清理肠胃内容物、不可食用内脏,并采用密闭专用容器收集。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及道路两旁进行绿化形成绿化屏障,污水处理站、运输车辆喷洒生物除臭剂。经采取上述除臭措施后,确保项目待宰间、急宰间、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厂界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中二级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要求。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采用基础减震、隔声处理,绿化带、围墙隔声,加强管理和设备的保养等措施,确保项目东、南、西、北侧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重点落实厂界南、西、北面居民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五)规范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建立固体废物产生、储存、处置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病害猪、不合格品和内脏统****公司定期上门清运和处置;污水处理栅渣、废油、污泥、猪肠胃容物及猪粪便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肥料厂用作有机肥原料;废机油及废冷冻油、废含油抹布(手套)、次氯酸钠废包装桶、检疫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合理布设雨污管道,做好屠宰间、待宰间、急宰间、污水处理站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储备风险救助物资并组织演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生态环境局。试生产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请**市**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市**县生态****执法大队

**** 2026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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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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