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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关于批复年处理66万吨锆钛矿精选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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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年处理66万吨锆钛矿精选
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编制的《年处理66万吨锆钛矿精选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业园区C-02-03、C-02-04地块,主要建设内容:硅酸锆厂房、主厂房、重选电选厂房、中矿料棚、尾矿料棚及其配套的循环水池、矿池、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安装通过重力选矿、电选、磁选等工艺处理94万吨锆钛毛矿和6万吨独居石中矿的选矿生产线,设计年产钛精矿76.53万吨、锆英砂3.47万吨、硅酸锆4.32万吨、金红石1.88万吨、独居石3.17万吨、石榴石1.41万吨、电气石3.67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充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公司按照《报告书》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独居石严格按相关要求处置。有效控制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公众的辐射剂量控制在0.1mSv/a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矿废水和初期雨水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厂区内防渗区域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炉烟气应通过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的排气筒外排,外排烟气中的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外排,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限值(120 mg/m3、14.45kg/h)。原料、物料应存放于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区粉尘浓度。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类别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机油及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点中,统一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尾砂和泥应根据“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采取可靠途径处置,处置前需进行检测,确保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均小于1Bq/g后方可外运,并做好台账和检测记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车间排气筒废气中铀、钍排放浓度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及修改单中规定的钍、铀粉尘总量排放浓度不超过0.1毫克/立方米的要求。落实《报告书》辐射监测要求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的规定,开展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编制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落实独居石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并建设独居石贮存仓库,实行双人双锁,专人负责,张贴电离辐射标志,加强独居石车间、独居石仓库的防护手段和安全管理措施。建立独居石中矿和独居石精矿进出贮存仓库台账,切实落实管理制度,独居石必须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并落实各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格控制循环水池,保持循环水池低水位运行,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池,定期对水池进行防漏、防渗检查,有效防范污染事件发生。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防护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五、****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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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抄送:****环境局,****执法局,****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