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6年柳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LZZC2026-G3-990335-GXJT) 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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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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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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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邮编:543200

联系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2026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6年7月12日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中“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要求,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第5目,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2:采购人主体不适格,****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整体违法无效。

四、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我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收到****以邮寄方式寄来的关于2026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的质疑函,现就质疑事项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1. 场地面积要求系依据国家标准设定的合理专业条件,具有明确依据。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假肢、下肢矫形器、脊柱侧弯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适配、装配及康复训练服务,属于对场地、设施设备有专门要求的专业服务。根据《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设施设备》(GB/T 24431-2009)第4章,此类机构应设置门诊接待和检查室(≥10㎡)、测量取型室(≥10㎡)、模型加工室(≥10㎡)、真空成型室(≥10㎡)、机械修整室(≥15㎡)、装配室(≥10㎡)、功能训练室(≥30㎡)、材料存贮间(≥7㎡)、患者休息室(≥10㎡)、卫生间(≥3㎡)等功能场地,仅上述各功能室最小使用面积之和即已达115㎡,加之各场所须满足无障碍通道、二层以上电梯(升降设备)等要求,实际所需面积进一步增加。

另据《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24437-2023)第6章,机构经营场地面积随服务等级递增,其AAAAA级要求接待室、测量取型室、功能训练室三室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50㎡,且独立的石膏加工室、打磨室、抽真空室、装配室、仓库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合计不低于300㎡。本项目包含肢体残疾人假肢适配服务(77例)、0-7岁下肢结构异常儿童矫形器适配服务(269名)、特发性脊柱侧弯儿童及青少年矫形器适配服务(92名),服务对象数量多、专业性强,据此设置“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与国家标准及项目实际服务需求相适应,是保障残疾人接受科学、规范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质量所必需的合理条件,而非无正当理由的限制。

2.该要求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禁止的是“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其规制对象是企业的自身规模指标。本项目场地面积要求针对的是服务场所的物理条件,即服务****服务所需的场地空间,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范畴,而非对企业自身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的限制。该要求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体适用,未区分企业规模大小,且系依据国家标准设定的履约必需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不属于该办法第五条所规制的情形。

3.该要求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所规制的排斥外地经营者情形。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主要规制的是“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以及“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行为。本项目场地面积要求属于对供应商服务能力的客观、实质性要求,既未设定任何地域限制,亦未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不涉及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竞争,与该条规制的情形并无关联。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答复:

1. 各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中国残联 财政****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9〕38号)、《****残联 ****财政厅****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20〕19号)均明确规定:“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残联****机关)。”********残联组织之一,****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购买主体。

2.质疑意见混淆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范围,即“提供(承接)服务的一方”,而非“购买服务的一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贵公司将约束承接主体的条款套用于采购人(购买主体),系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3.****属于参照适用该办法的合法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桂残联字〔2020〕19号第五条亦作同样规定。该条系授权性、参照适用性规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应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而非禁止其成为购买主体。****依据《****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柳办〔2002〕26号),****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属于履行助残公共服****机关,其****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参照执行,合法有据。

4.本****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范围。

招标文件所列假肢与矫形器适配、康复评估、训练指导、售后回访等服务,均属残联法定职责范围内、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助残公共服务,****残联发〔2019〕38号、桂残联字〔2020〕19****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内容范围。采购人主体适格,采购程序合法。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场地面积条件合法合理,采购人主体资格适格,本次采购活动合法有效。招标文件无需修改,本次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五、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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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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