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桂陵大道东侧、杏坛**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6-07-21 12:23 至 2026-08-20 12:23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34923.41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 | 地块详细地址 | ****办事处,桂陵大道东侧、杏坛**侧、规划一街西侧 | |||
| 经度 | 114.679396 | 纬度 | 35.180994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7-13 至 2026-07-18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王超 | 单位联系电话 | 135****3366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超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5****3366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崇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5****977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建设大厦B座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位****办事处,桂陵大道东侧、杏坛**侧、规划一街西侧,面积为34923.41㎡(合52.39亩),中心坐标为经度114.679396°,纬度35.180994°,地块调查四至范围:地块东靠规划一街;西依**市治岗棚户区改造项目;南接规划一路;北邻杏坛路。 本调查地块历史上****办事处****基地及农用地。其中北侧部分地块(约占总地块面积2/5)历史****基地,南侧部分地块(约占总地块面积3/5)历史上主要为柴堤村农用地,种植树木及农作物。2022年地块****基地)拆除,2024年地块西侧作为西邻**市治岗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部使用,东侧部分闲置。现依据《****中心**410****009056、410****009057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土地面积为34923.41㎡(合52.39亩),地块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地块内种植期间没有使用过难降解的农药、杀虫剂等,不存在污水灌溉,地块内及周边未发生过粮食安全问题。地块内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危险废物存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外来污染土壤转运等,也没有工业废水污染,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无潜在污染源。 调查地块周边1km****学校、居民区、地表水体;地块周围约1km范围内的现存企业仅为**市金色阳光****公司。地块西北侧存在****经销部****驾校,****经销部仅作为批发、零售场地,对地块影响不大;恒瑞驾校仅作为训练场地及车辆停放租赁使用,车辆废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后对地块影响的可能性较小。该地块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企业均不在地块所在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上游,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治理后再经沉降扩散对地块影响不大;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为东南向西**动,**市金色阳光****公司位于地块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存在侧向地下水径流汇入地块的水文条件,现场踏勘时,该企业维修区域地面已硬化,且结合《**容园住宅小区二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19.1)可知,本地块所在区域地层共9个工程地质单元层为粉质黏土,地下黏土层通过物理阻隔(黏土孔隙微小,显著减缓地下水流动速度,**污染物迁移时间)、化学吸附(黏土矿物通过表面负电荷吸附重金属离子)及生物转化三重机制阻滞污染物,可有效阻滞地下水中微量污染物垂直下渗与水平侧向迁移扩散,大幅降低污染物随地下水渗入调查地块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的风险污染物经治理后通过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周边企业对地块的潜在污染可能性较小。经调查走访、资料分析,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地块环境处于可接受水平,满足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标准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