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船湾镇乐家村河龙组 13 号
授权代表人:谢伟华 联系电话:137****2111
联系人:谢伟华 联系电话:137****2111
邮编:412213
贵司于2026年07月20日就**镇 2026 年小型公益性垃圾清运项目(项目编号:****)向我司(**合****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司收文后第一时间联合采购人****,对照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全套评审资料、音视频存档材料对贵司全部质疑事项逐一核查、研判,现就贵司两项质疑统一答复如下:
一、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概述
质疑事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审条款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评标依据违法。
质疑事项 2:评标委员会适用评审标准错误,评审结果不公正。
贵公司主张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改法规〔2022〕1117 号;
二、针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及答复意见
(一)针对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业绩加分条款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排斥供应商情形,条款设置合法合规。
条款属性区分:该要求仅为加分佐证,非资格否决硬性条件。
本项目商务业绩分值仅为加分评审项,招标文件从未将 “业绩配套公示截图” 设置为投标资格审查否决项。投标人即便无法提供业绩公示截图,仅缺失对应加分,投标文件依然完整有效、可正常参与评审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认定 “差别、歧视待遇” 的法定构成要件。
条款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财政资金监管职责相匹配,本项目资金为财政预算资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有核验供应商过往履约真实性、防范虚假合同、虚假业绩的法定监管义务。仅单一纸质购销合同存在伪造、无法溯源风险,要求同步提供业绩公示截图属于交叉核验履约真实性的合理要求,与本项目环卫设备采购的履约核查需求高度适配,而非与项目无关的额外限制条件。
条款对全体投标人统一适用,无差异化区别对待,本项目业绩加分仅占商务4分,总分 100 分,分值占比极低,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业绩评审标准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完全一致,未针对企业注册地、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供货渠道设置差异化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招标文件公示期内,贵公司全程可正常查阅采购文件,并未在法定澄清期限内向我司提出质疑、澄清申请,****公司已接受并确认招标文件全部评审规则。
贵公司引用发改法规〔2022〕1117 号法律适用错误,该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发改法规〔2022〕1117 号系针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招标投标法》体系) 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整房屋、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招标活动;本次项目****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配套规章,两套监管体系相互独立,前述****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法律依据,该主张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支撑
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②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③财库〔2019〕38 号文(本条不属于采购方可一键全网查询却强制供应商打印材料的禁止情形)。
结论:质疑事项 1 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 2:评标委员会严格依照公开招标文件开展评审,评审行为合法,不存在适用标准错误、评审不公情形。
财政部 87 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展评审。本项目业绩佐证要求已白纸黑字载明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章节,评审专家无权限单方面删减、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提交要求,若擅自改变标准,将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对待,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本项目招标文件为开标前全平台公开、所有投标人确认的正式评审准则,无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本次评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部专家打分表、评审底稿完整归档留存;商务业绩为客观量化打分项,无自由裁量空间,全体专家对所有投标人执行完全统一计分规则,不存在适用评审标准错误的情形。
法律依据支撑
①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质疑人应当提供证明评审违法的客观证据)。
结论:质疑事项 2 不成立。
三、综上所述
贵公司两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核心法律依据适用体系错误,无法证明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业绩加分条款设置合理、合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规范、打分标准适用准确,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现依法全部驳回贵司本次全部质疑请求。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司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携带完整投诉材****管理部门投诉;逾期未投诉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合****公司
日期:2026 年 07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