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电投盐池 惠安堡750MW风光同场(300MW风电+450MW光伏)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宁夏-吴忠-盐池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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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时间 2025-10-24
发布机构 ****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电投** **堡750MW风光同场(300MW风电+450MW光伏)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电投** **堡750MW风光同场(300MW风电+450MW光伏)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电****公司:

你单位《**电投****堡750MW风光同场(300MW风电+450MW光伏)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堡镇麦草掌村、杏树梁村集体土地17.0168公顷,其中农用地16.0396公顷(果园0.0727公顷、灌木林地5.9687公顷、天然牧草地9.5955公顷、其他草地0.2855公顷、农村道路0.1172公顷),建设用地0.1794****基地),未利用地0.7978公顷(裸土地),用于**电投****堡750MW风光同场(300MW风电+450MW光伏)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和材料堆场。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壹年,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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