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15号
省水利厅关于**神农****公司
寨湾磷矿200万吨/年采矿项目改扩建工程
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神农****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神农****公司寨湾磷矿200万吨/年采矿项目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区阳日镇,开采矿种为磷矿,矿山面积为8.0047平方公里,目前改扩建工程已完成基建并竣工验收。本项目设计年采矿生产规模为200万吨,现状为100万吨,规划水平年2030年可达产。
二、本项目日均疏干排水量为7056.53立方米,日最大疏干排水量为11466.86立方米;年疏干排水量为257.56万立方米,其中89.10万立方米回用于采矿生产。本项目生活用水取自公共供水管网。
三、本项目矿井疏干排水自流汇入107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0°47'53" 北纬31°40'46")、78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0°48'34" 北纬31°40'03")和740水仓(地理坐标:东经110°47'33" 北纬31°39'39")后,经泵送回用于采矿生产。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东经110°49′16″ 北纬31°41′52″)排入洛溪河。
四、本项目年退水量为234.97万立方米,包括疏干排水233.80万立方米及生活污水1.17万立方米。本项目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已批复入河排污口排入洛溪河。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确保计量和监测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和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你公司应做好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切实执行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本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抓紧向我厅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十、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神农****公司关于办理寨湾磷矿200万吨/年采矿项目改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
2.**神农****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
3.**神农****公司寨湾磷矿200万吨/年采矿项目改扩建工程水**论证报告书
4.**神农****公司寨湾磷矿200万吨/年采矿项目改扩建工程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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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