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对象为****,其位于湖****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61582.05m2,成立于2003年,主要生产磷酸一铵、尿基复**。2018年全面停产至今。本项目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属《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试行)》中第二类用地,因此本地块按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进行评价。
根据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本地块2002年之前,地块主要为农田;2003年~2018年,****在地块内从事磷酸一铵、尿基复**生产活动,2018年全面停产;其中2008年地块用地范围进行扩充,原厂址西侧约20000m2的农田纳入**磷化用地范围,其中约12000m2用于**仓库和复**二车间,仓库内主要堆放燃煤、机械设备和尿素等原辅材料,约8000m2为企业物流仓储预留用地,2008年之后进行平整。2025年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时,地块内地势平坦,路面硬化破损较多,目前生产设备均已拆除,部分建构筑物遗留在地块内。车间厂房、建筑物内均已清空。
根据2025年5月**智****公司编制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地块所有土壤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氟化物、镍、钴、砷、氨氮共5项指标数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第五十九条的要求,超标地块需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
本次地块详细调查进行了2次现场采样,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36个,采集土壤样品142组(含13组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13个,采集地下水样品9组(含1组平行样);共布设废水采样点位3个,地表水采样点位1个,采集废水样品3组,采集地表水样品1组;布设底泥采样点位4个,采集底泥样品2组;布设固体废物采样点位4个,采集固体废物样品5组,布设建构筑物采样点位2个,采集建构筑物样品3组。
根据地块历史使用情况、现状、人员访谈和污染识别,地块地下水不涉及饮用,周边居民饮用水来源于城市自来水集中供水。地块内潜在污染因子为砷、铅、镉、铬、汞、镍、锑、铍、钴、钒、氟化物、氨氮和石油烃(C10-C40)。因此本次地块详细调查,土壤检测因子共52项,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基础45项、锑、铍、钴、钒、水溶性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共计52项指标,分别为pH、六价铬、铜、镍、铅、镉、砷、汞、锑、铍、钴、钒、水溶性氟化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因子共计14项,分别为pH、砷、铅、镉、六价铬、汞、镍、锑、铍、钴、钒、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氨氮。底泥检测因子与土壤检测因子一致,共计52项。废水和地表水检测因子共计15项,分别为pH、砷、铅、镉、六价铬、汞、镍、锑、铍、钴、钒、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氨氮、总磷。固废、建构筑物检测因子一致,共计8项,分别为砷、汞、镍、铅、六价铬、镉、铍、氟化物。
综合初查和详查结果,****地块的所有土壤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中存在镍、氨氮、氟化物、砷(初查)、钴(初查)共5项指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 类标准限值。地块废水钴、铍、氨氮、氟化物共4项污染物超出相应执行标准。
综上,地块土壤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后续应关注地块拆除、固废清理的安全处置。由于地下水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应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地块内污染物的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