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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县城地灾避险搬**置区项目拌和站临时用地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0.1184公顷,包括农用地0.1184公顷(耕地0.1184公顷)、无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6年6月12日)。
二、涉及林业、环保、水利、交通、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等部门管理要求的,请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批复仅限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请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县自然**主管部门须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动态巡查,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应予及时严肃查处。批复下达后应于20个工作日登录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未及时备案的该批复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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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