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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政府**新****基地修复项目-纪念馆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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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对三****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新****基地修复项目-纪念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24年9月2日在参与“**新****基地修复项目-纪念馆”(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包含虚假的“**省职工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该查询单显示姓名贾镇朴为该单位在职职工并缴纳社保,****机关****中心****中心协查,证实贾镇朴2024年未在该单位参保。该单位虽最终未成交,但该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已实际发生,****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经构成违法。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三****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343.3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壹元(¥5481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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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