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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项目(**县)
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华电(****公司:
《****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风电场项目(**县)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县坪地场乡雷首山村的集体土地1.5650公顷,其中:农用地1.5650公顷(耕地0.5411公顷〈水田0.3683公顷、旱地0.1728公顷〉、园地0.2440公顷、林地0.5320公顷、其他农用地0.2479公顷)****风电场项目(**县)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该期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5411公顷,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租赁协议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有效,期限2年,用地范围详见《****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县)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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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