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 | 名称:**** |
| 地址:**省**市**市**北路10号 | |
| 代理机构 | 名称:**** |
| 地址:**市青龙****广场2幢15单元15005号 | |
| 项目名称 | **省**市2026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第一批次 |
| 项目编号 |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7月20日09时00分 |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 |
| 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 地址:**省**市**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维也纳名郡8幢1008-1010号 | |
| 投标报价:****869.47元 | |
| 工期:120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合格 | |
| 综合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王道风 |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皖234********59861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资格业绩:/ | |
| 企业业绩:/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其他:项目负责人业绩:**省**市**路网建设工程-**路、嵩合路 | |
| 中标候选人 | 名称:******公司 |
| 地址:**省******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 | |
| 投标报价:****013.75元 | |
| 工期:120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合格 | |
| 综合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葛家勇 |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皖234********03653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资格业绩:/ | |
| 企业业绩:/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其他:项目负责人业绩:**省**市2021年度水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东津路排水改造工程 | |
| 中标候选人 | 名称:**晟****公司 |
| 地址:**省**市**市**南路美都阳光名苑5幢103、203号 | |
| 投标报价:****765.25元 | |
| 工期:120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合格 | |
| 综合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邓志敏 | |
|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皖234********05172 |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资格业绩:/ | |
| 企业业绩:/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其他:项目负责人业绩:**市备用水源地迁建工程 |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公司、******公司、**皓鸿****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4.2主要资格条件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承诺清单未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投标。****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1.4.1市政专业要求,初步评审不通过否决投标。 |
| 公示时间 | 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4日 |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联系人:胡先生(招标人)、王丽(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055(招标人)、0563-****880(招标代理机构)。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市****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241。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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