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县鳌江镇**片徐家站**延(G104-园**路)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申请》《**县鳌江镇**片徐家站**延(G104-园**路)建设工程基本信息表》(项目代码:****)以及《**县鳌江镇**片徐家站**延(G104-园**路)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等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利局初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鳌江镇**片徐家站**延(G104-园**路)建设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徐家站路、环**路两条道路等。徐家站**起G104国道,南至园林路,道路路线全长513.34m,道路标准红线宽度22m;环**路西起徐家站路,**曙光路,道路路线全长544.41m,道路标准红线宽度25m。本工程涉河涉堤建筑物为2座桥梁,分别为徐家站路1#桥及环**路1#桥。徐家站路1#桥跨越徐家站河,跨径3跨×16m,梁底高程不低于5.41m。环**路1#桥跨越雁门河,跨径1跨×30m,梁底高程不低于4.60m。工程地理位置图以及桥**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详见附件2至附件9。
二、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等效替代和功能补救措施。工程共占用水域面积113.36m2(不占用重要水域),补偿水域面积180.56m2,满足水域面积占补平衡要求。等效替代和功能补救措施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等效替代和功能补救措施详见附件1、附件10至附件17。
三、工程涉河涉堤的徐家站路1#桥、环**路1#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立面和位置界限建设,不得擅自超越范围。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涉河涉堤****水利局备案,并承担相应防汛安全责任。工程涉河涉堤部分尽量安排在非汛期施工,确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五、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的,你公司应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水利局批准。
六、本批复的后续监****水利局负责,参建各方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你公司要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主体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时,你公司应****水利局参加。你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将验收有关文件资****水利局。
八、工程应当自本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九、你公司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工程涉河涉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等效替代和功能补救措施汇总表
2.项目地理位置图
3.项目总平面图
4.徐家站路1#桥桥位平面图
5.徐家站路1#桥桥梁立面图
6.徐家站路1#桥桥梁剖面图
7.环**路1#桥桥位平面图
8.环**路1#桥桥梁立面图
9.环**路1#桥桥梁剖面图
10.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图—徐家站路1#桥水域占补平面图
11.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图—环**路1#桥水域占补平面图
12.徐家站河实测断面图
13.徐家站河河道清淤平面图
14.徐家站河河道清淤断面图
15.雁门河实测断面图
16.雁门河河道清淤平面图
17.雁门河河道清淤断面图
****水利局
2026年5月14日
附件1
工程涉河涉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等效替代和功能补救措施汇总表
| 序号 | 县(市、区) | 涉及河道名称 |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 建筑物(构筑物)概况 | 等效替代和功能补救措施 |
| 1 | **县 | 徐家站河 | 徐家站路1#桥 | 徐家站路1#桥跨径3跨×16m,桥宽22m,梁底高程不低于5.41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 | 徐家站河开挖补偿水域面积 153.34m2,开挖至规划河底高程0m;对桥位处河道进行清淤,清淤面积792.87m2,清淤至规划河底高程0m。 |
| 2 | 雁门河 | 环**路1#桥 | 环**路1#桥跨径1跨×30m,桥宽25m,梁底高程不低于4.60m。 | 雁门河开挖补偿重要水域面积27.22m2,开挖至规划河底高程0m;对桥位处河道进行清淤,清淤面积428.45m2,清淤至规划河底高程0m。 |
附录
**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并将工程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相应防汛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建设项目应当自工程建设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符**利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
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中明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临时建设的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湖原状。
第二十七条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按照规定需要同步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恢复河湖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河湖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治理修复;****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2026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