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2013〕187号)等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际情况,制定**县2026至202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政府
受委托征收单位:****。
二、征收目的
加快推进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全县各族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审核条件
该工作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
2、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求。
四、征求意见及片区划分
1、本方案草案需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方案,修改后的方案按规定报请确定后公示,全部征求意见材料由我方存档。
2、征收范围为**县库额尔齐斯镇、可可托海镇规划区内。
五、征收规模
**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共计征收库额尔齐斯镇、可可托海镇两个片区,预估补偿资金2000万元,****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 搬迁期限
补偿款足额汇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后7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清空,确保房屋不存在权属及财物争议后移交征收部门实施拆除工作。逾期未移交的,征收部门有权对房屋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县库额尔齐斯镇、可可托海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八、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砖混结构住房按照面积1:1.1比例置换;土木、砖木(砖包皮)住房按照面积1:1比例置换;砖混结构非住房按照面积1:0.6比例置换;土木、砖木(砖包皮)非住房按照面积1:0.5比例置换,库房、车库、牛羊圈、大棚、围墙等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无产权证的,认定为住宅的,砖混结构按照面积1:1.1比例置换,砖木、土木(砖包皮)结构按照面积1:1比例置换,认定为非住宅的,砖混结构按照面积1:0.6比例置换,土木、砖木(砖包皮)按照面积1:0.5比例置换;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折旧后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其他说明
可可托海镇征收补偿只做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九、被征收建筑物的认定
(一)被征收的房****机关颁发的所有权证载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用途为准。被征收居住的房屋,四面墙高度均达到2.2米以上,四面墙体厚度均达到0.35米(含0.35米)以上认定为住宅,其余为非住宅。由厂房、库房、车库等改建为人员居住的建筑物,仍以原建筑物属性认定。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或超过一年以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局(规划办)认定后,按本方案进行评估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超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对损毁严重的无法进行实测的房屋的认定:
1、有房产证的,按证载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无房产证的,按房屋损毁前地形图确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损毁房屋面积以征收公告前最新官方地形图/测绘成果为准。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1、**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
2、产权调换:安置房分配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超出面积的房款后,征收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
3、征收公房不作产权调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进行补偿。
4、征收住宅改为商用房的,******局(规划办)、****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城管等相关部门认定后评估实行货币化补偿。
5、被征收房屋为企业生产用房的,按评估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补偿。
6、征收未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及租赁单位公房的房屋依据《**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20%补给产权所有人,80%补给承租人或居住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7、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复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自治****委员会进行鉴定后结果为补偿依据。
8、评估结果依规公布并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存档。
9、依据房屋征收的相关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按照土地级别分类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10、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测为依据。
1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二次装饰装修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十一、评估机构选定
评估机构选择严格按****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2013〕187号)第二十三条、**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2011〕25号)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进行选定评估机构。
十二、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奖励及其他费用
1、对于被征收的房屋,给被征收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房屋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户1000元计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搬家补助费,按货币化补偿的条款执行。
2、有房屋产权证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0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合法经营、实际经营的被征收人,按户对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按户对经营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另补助1000元,但奖励补助不得超过50000元。
4、县城**安装供热、供排水、天然气、三相电及变压器等相关设施的,依据收据折旧,经认定评估后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社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6.房屋征收其它费用为评估费、测量费。
十三、房屋征收监督
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跟踪监督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共同参与。
****纪委监委
负责人:柴文斌(第四纪检监察组组长)
联系电话:****790
****审计局
负责人:吴园
联系电话:****267
十四、附则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的房屋有争议的,应书面向征收部门说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同意征收的按期搬迁。无理取闹、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处。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所提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
5、对该方案不认可的,有申请行政复议(60****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的权利。
6、如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本方案按新规定执行。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cn/)获取相关文件。
将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信件、传真反馈给****。
地址:**县赛尔江东路19号
邮编:836100
传真:0906--****040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9****7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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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