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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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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屠宰资质是由哪个部门颁发 |
A级屠宰资质****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畜禽定点屠宰证(含猪)的屠宰资格。屠宰证上面的定点屠宰代码A开头为A级屠宰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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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2.配送业绩,这项里面:每具有1个食材供应合同(食材供应合同应包含本项目采购品类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合同类型为供货合同、商品经营合同、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等能体现投标人给需方供货配送内容的均可),这个采购品类是指小品类满足一个就可以还是指这个品类里的所有小品类全部满足(例如:其他类,其他类里面有鱼类、虾类,若我提供的的合同只有虾类是否能达到采购品类中的一个)。 提问2:项目名称:**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一),与项目名称:**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二)是否可兼投和兼中。 提问3: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肉类食材供应能力-2.****屠宰场)证明资料里第④条生猪屠宰资质须为A级屠宰资质,是否认定为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这个证件定点屠宰代码开头为A的编码,就视为A级屠宰资质。 |
提问1、提供的合同中包括本项目采购品类中的任意一个小品类即可。 提问2、为两个独立项目,不作统一要求。 提问3、A级屠宰资质****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畜禽定点屠宰证(含猪)的屠宰资格。屠宰证上面的定点屠宰代码A开头为A级屠宰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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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2.配送业绩,这项里面:每具有1个食材供应合同(食材供应合同应包含本项目采购品类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合同类型为供货合同、商品经营合同、商品购销合同或**协议等能体现投标人给需方供货配送内容的均可),这个采购品类是指小品类满足一个就可以还是指这个品类里的所有小品类全部满足(例如:其他类,其他类里面有鱼类、虾类,若我提供的的合同只有虾类是否能达到采购品类中的一个)。 提问2:项目名称:**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一),与项目名称:**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二)是否可兼投和兼中。 提问3: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三章-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肉类食材供应能力-2.****屠宰场)证明资料里第④条生猪屠宰资质须为A级屠宰资质,是否认定为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这个证件定点屠宰代码开头为A的编码,就视为A级屠宰资质。 |
详见提问内容2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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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车库比较矮,或者由于各个品类配送车辆要求不同,所以都是采用的适合进出库的小的那种封闭式冷藏车,现在招标条件又要求厢式的,这种不符合实际需求,建议修改 |
详见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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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有什么关系,用部队采购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排斥潜在企业,建议这个调整,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还是要给企业犯错的机会,不要一票否决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军队采购网截图,其性质是信用记录核查,而非要求投标人具备军队采购资质或业绩。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军队采购网”网站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采采购暂停名单”的情形。该条款在性质上与要求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的信用截图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投标人商业信誉和履约信用的常规审查,而非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无关的特殊资质要求。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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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投标,****公司的是否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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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标法) 问题1 自检室建设,要求提供(1)冷藏功能的留样柜;(2)空调;(3)农药残留检测功能的食品安全检测仪;(4)检测试纸/试剂。 请问此项要求仅体现投标人具备检测设备,不能考察投标人真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检测过程和结果。为保障食品安全,建议投标人提供最近连续三个月的自检报告,系统上传记录及定期三方送检报告
问题2 仓库/****中心 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的仓库/****中心在导航距****人民政府(**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6 号)车行路程所需时间在 90 分钟内(含),面积在 1000㎡(含)以上且具有冷冻、冷藏储存功能、检测、分拣、管理等功能的具备本项评审资格;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 ㎡(含)得 0.2 分,此项累计最高得 14 分。仓库/****中心为自有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列明的房产产权人(所有权人、权利人)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共同共有产权人均可】、场地照片(必须已投入使用,通水电、摆放货架、产品、计重设备、自检设备等能证明具有冷冻、冷藏储存功能、检测、分拣、管理等功能)、高德地图截图(显示凌晨 4 点(含)-5 点(含)从仓库/****中心地址****人民政府车行路程所需时间)。 标书代写 请问 投标人提供的自有仓库产权面积有10000平米(已对外出租7500平米协议未提供),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实际使用2500平米,原提供的场地会做无效资料或虚假资料投标处理吗 请问中标后由于特殊原因**场地,不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仓库地址分拣配送,会被终止协议扣罚保证金吗 |
问题1: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仓库/****中心”提供的仓库/****中心必须为自用,具体要求详见补遗文件。 (2)招标文件未要求中标****配送中心必须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仓库/****中心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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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标法) 问题1 自检室建设,要求提供(1)冷藏功能的留样柜;(2)空调;(3)农药残留检测功能的食品安全检测仪;(4)检测试纸/试剂。 请问此项要求仅体现投标人具备检测设备,不能考察投标人真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检测过程和结果。为保障食品安全,建议投标人提供最近连续三个月的自检报告,系统上传记录及定期三方送检报告
问题2 仓库/****中心 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的仓库/****中心在导航距****人民政府(**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6 号)车行路程所需时间在 90 分钟内(含),面积在 1000㎡(含)以上且具有冷冻、冷藏储存功能、检测、分拣、管理等功能的具备本项评审资格;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 ㎡(含)得 0.2 分,此项累计最高得 14 分。仓库/****中心为自有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列明的房产产权人(所有权人、权利人)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共同共有产权人均可】、场地照片(必须已投入使用,通水电、摆放货架、产品、计重设备、自检设备等能证明具有冷冻、冷藏储存功能、检测、分拣、管理等功能)、高德地图截图(显示凌晨 4 点(含)-5 点(含)从仓库/****中心地址****人民政府车行路程所需时间)。 标书代写 请问 投标人提供的自有仓库产权面积有10000平米(已对外出租7500平米协议未提供),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实际使用2500平米,原提供的场地会做无效资料或虚假资料投标处理吗 请问中标后由于特殊原因**场地,不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仓库地址分拣配送,会被终止协议扣罚保证金吗 |
详见提问内容7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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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自有社保人员60人,且社保提供时间要求半年以上,该条款也存在明显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配送司机、检测人员等关键核心岗位需要自有员工能理解,但是蔬菜初分拣、搬运等明明使用劳务派遣或短期临工等对项目整体运营及履约无影响,同时也能减轻企业负担,但确强制要求自有员工,明显不合理,建议修改,自有员工人数要求降低至30人以内。 |
服务团队的稳定性、专业性和可靠性是保障履约质量的核心要素。连续6个月社保要求并非“无关限制性评审条件”,而是对服务团队长期稳定性和劳动关系真实性的合理验证手段。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招标文件未禁止劳务派遣人员参与项目服务,不构成对合法用工模式的歧视,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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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商务中要求车辆必须为厢式冷藏车,这个严重背离城市配送的实际需求,部分学校由于车库限高及配送体量,实际小的封闭式金杯冷藏车使用频次更高、更实用。该商务条款明显不合理,且对自有车辆要求这么高,****公司来说也明显有失公允,明显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况。 |
详见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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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中要求提供军队采购网失信、暂停名单截图,****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无关联,即使投标人存在以上失信、暂停名单截图,对应公示上也写明仅限对对应禁止范围、禁止时间有影响,对其他的均不影响,以此为资格强制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允,与国家鼓励营造平等、优质营商环境相违背,建议取消该条 |
详见提问内容5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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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食材供应能力:****屠宰场为A级,经我司咨****屠宰场,并无明确为A级屠宰场的相关资质证明,****屠宰场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上的定点屠宰代码开头一位是以字母A打头,这是否就应该认定为A级屠宰场。 |
详见提问内容1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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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誉要求的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相关的网站截图,截图需显示年月日(如网页本身无年月日的截图需包含电脑自带显示时间),信用中国这种可以截网页打印件吗 2.评分标准自有检测室部分,自检室建设要求提供冷藏功能的留样柜的在投标截止****银行回单,银****公司名称吗那种个****公司的票这种满足评分要求吗标书代写 |
1、可以,截图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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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原文 投标人现有服务人员每 1 人得 0.3 分,此项累计最高得 18 分;投标文件需提供用工合同、身份证、有效健康证、2026 年 1 月至 6 月连续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全套资料。 二、质疑请求 1.认定本条评分条款以企业全体在岗人员总量阶梯加分、满分所需人员数量远超项目实际配送需求、强制半年连续社保及全套人员佐证材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配送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修改本项评分规则: (1)删除按企业全部现有员工总量阶梯计分模式,不再以企业整体人员规模拉开分差; (2)大幅下调人员分值权重,取消超高人员满分门槛,杜绝单纯依靠用工人数拿高分; (3)简化举证材料,取消强制 2026 年 1-6 月连续半年社保,改为任意 1 个月社保承诺制,精简重复纸质材料; 3.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修正本条违规人员评审标准,保障中小微食材配送企业公平竞争。 三、违法事实与完整质疑理由 (一)按企业全部现有从业人员数量打分,属于财政部明令禁止的规模条件计分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将从业人员总数****政府网。本条款统计投标人全部现有在岗人员,人数越多得分越高,本质直接以企业用工规模划分优劣,属于典型违规评审设置。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不得以从业人员数量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别待遇。中小配送企业人员基数小,天然无法拿到该项高分,大型企业依靠人员规模形成碾压分差,严重破坏公平竞争。 (二)满分人员配置标准过高,人员数量严重超出项目实际履约需求 1.本项满分 18 分,单人 0.3 分,测算满分需要60 名现有服务人员。仅****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分拣、质检、仓储、配送、后勤岗位合理配置 20-35 人即可完全覆盖日常供货、轮休、应急补货,60 人人员标准严重超标,属于脱离项目实际的不合理高门槛。 2.过量人员不代表食品安全、配送服务更优质:企业人员再多,若品控流程、溯源体系、冷链管理薄弱,依然无法保障校园食材安全;单纯堆砌人员数量作为高分指标,评审导向本末倒置,偏离食堂采购核心管控目标。 3.超高人员门槛大幅抬高投标成本:中小配送企业为凑齐 60 人得分,极易出现短期临时招工、挂靠代缴社保、中标后批量裁员的虚假投标行为,无法真实反映长期稳定履约能力,滋生投标乱象。 (三)条款设置导向重企业规模、轻核心履约能力 本项分值高达 18 分,权重占比过高,而食材检测、溯源管控、校园配送应急方案、过往学校服务业绩、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等核心安全指标分值被稀释。 评审逻辑只看重企业用工体量,忽视直接关系师生饮食安全的核心管控能力,采购需求设置明显失衡。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不得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必须与服务质量、履约****政府网;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差别、歧视供应商;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不得以从业人员规模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限制**省公共...; 4.财库〔2019〕38 号:清理变相设置企业成立年限、用工规模门槛,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简化投标材料要求; 5.**多地食材配送招标投诉处理判例:以企业全员数量阶梯加分、强制半年连续社保均被财政部门认定违规,责令删除或调整评分标准。 五、优化修改建议 1.大幅降低人员总分权重,压缩人员分值,将分值转移至食品安全管控、检测体系、校园配送业绩、应急保供等核心指标; 2.****分所需人数,****学校实际配送需求,取消超高人员门槛; 3.简化佐证材料:取消连续 6 个月社保,调整为任意 1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 书面承诺,可无需全员附身份证复印件,仅健康证、用工合同作为基础核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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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对应条款 投标人需自有或****基地(或A级屠宰场)。单月销售/购买金额15万元得1分,每增15万元加1分,此项最高4分。 二、质疑请求 本评分条款以月度交易金额阶梯加分,变相将企业营收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供应商差别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请求删除“单月15万元交易额阶梯加分”规则,仅保留基础要求:只要自有/**符****基地/A级屠宰场,即可得满分4分,不按交易金额打分;请求发布更正公告修正违规评审标准,保障中小食材配送企业公平竞争。 三、违法事实与理由 (一)按月度交易金额打分,属于财政部明令禁止的变相以经营规模评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禁止将营业收入、交易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月度交易金额直接反映营收体量,按金额梯度加分本质是以经营规模划分得分。财政部国库司官方指导案例明确:与营业收入挂钩的金额阶梯加分实质限制中小企业,属于歧视条款,多地同类投诉均判定违规,责令删除该计分规则。能否稳定供应合格生猪、保障源头可控才是采购核心需求,月度交易额和猪肉品质、供货稳定性无关,小微企业即便满足供应要求也因交易额不达标失分,形成不公平分差壁垒。 (二)排斥中小微食材配送企业,违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大量本地中小配送企业服务规模有限,月度采购额普遍达不到15万元起步标准,直接丢失全部分值,中小供应商丧失竞争空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明确,不得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规模指标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别待遇,本条款违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 (三)仅要求直供**即可满足需求,设置金额门槛无必要 采购人设置本项是为保障猪肉源头可追溯,只要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直供**协议、溯源检疫凭证,就已实现管控目标,无需考核月度交易金额。交易额高低与食品安全、供货保障无关联,设置门槛无合理依据。 (四)易催生虚假流水凑分,无法反映真实供货能力 供应商可临时走账制造高额交易记录,无法证明持续供货能力,仅核查**资质更能反映真实保障能力,金额打分存在投标漏洞。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交易额、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不得利用企业营收、业务规模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限制;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案例:以交易/合同金额设置阶梯加分,认定违规,要求删除金额计分、仅保留基础资质得分。 五、优化修改建议 取消所有金额阶梯计分规则,统一设置基础得分:投标人自有A级屠宰场/****基地,或签订长期稳定直供**协议,提供对应资质、**合同即可得满分4分; 1.评审仅核查源头**真实性、屠宰场合规资质(A级资质、检疫、排污、食品经营许可),不核查月度购销流水、交易金额; |
本条款考察的是投标人针对猪肉这一具体品类的实际供货能力,而非企业整体的经营规模。单月购销金额直接反映投标人在猪肉品类上的货源组织能力、供应链稳定性和实际供货体量,这些正是本项目肉类食材供应的核心履约要素。这些能力与食材配送项目的履约质量直接相关,是衡量投标人能否胜任本项目的重要依据。本招标文件“自有或直接**”并列设置,对不同经营模式的投标人一视**,不存在歧视或倾向性。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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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对应条款 投标人需自有或****基地(或A级屠宰场)。单月销售/购买金额15万元得1分,每增15万元加1分,此项最高4分。 二、质疑请求 本评分条款以月度交易金额阶梯加分,变相将企业营收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供应商差别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请求删除“单月15万元交易额阶梯加分”规则,仅保留基础要求:只要自有/**符****基地/A级屠宰场,即可得满分4分,不按交易金额打分;请求发布更正公告修正违规评审标准,保障中小食材配送企业公平竞争。 三、违法事实与理由 (一)按月度交易金额打分,属于财政部明令禁止的变相以经营规模评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禁止将营业收入、交易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月度交易金额直接反映营收体量,按金额梯度加分本质是以经营规模划分得分。财政部国库司官方指导案例明确:与营业收入挂钩的金额阶梯加分实质限制中小企业,属于歧视条款,多地同类投诉均判定违规,责令删除该计分规则。能否稳定供应合格生猪、保障源头可控才是采购核心需求,月度交易额和猪肉品质、供货稳定性无关,小微企业即便满足供应要求也因交易额不达标失分,形成不公平分差壁垒。 (二)排斥中小微食材配送企业,违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大量本地中小配送企业服务规模有限,月度采购额普遍达不到15万元起步标准,直接丢失全部分值,中小供应商丧失竞争空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明确,不得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规模指标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别待遇,本条款违背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 (三)仅要求直供**即可满足需求,设置金额门槛无必要 采购人设置本项是为保障猪肉源头可追溯,只要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直供**协议、溯源检疫凭证,就已实现管控目标,无需考核月度交易金额。交易额高低与食品安全、供货保障无关联,设置门槛无合理依据。 (四)易催生虚假流水凑分,无法反映真实供货能力 供应商可临时走账制造高额交易记录,无法证明持续供货能力,仅核查**资质更能反映真实保障能力,金额打分存在投标漏洞。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交易额、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不得利用企业营收、业务规模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限制;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指导案例:以交易/合同金额设置阶梯加分,认定违规,要求删除金额计分、仅保留基础资质得分。 五、优化修改建议 取消所有金额阶梯计分规则,统一设置基础得分:投标人自有A级屠宰场/****基地,或签订长期稳定直供**协议,提供对应资质、**合同即可得满分4分; 1.评审仅核查源头**真实性、屠宰场合规资质(A级资质、检疫、排污、食品经营许可),不核查月度购销流水、交易金额; 2.弱化营收规模导向,将分值权重倾斜至猪肉品控、溯源体系、应急保供、驻场检测等与校园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指标。 |
详见提问内容15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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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三补充(新增租赁车辆差异化打分、租赁举证苛刻双重违规理由) 一、招标文件车辆评分原文回顾 自有厢式冷链车满10台得10分,每增1台加1分,上限15分;租赁厢式冷链车每台0.5分,上限10分,车辆总分25分。租赁车辆要求:租期≥1年、承租方仅限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租金发票+银行回单双凭证、出租方产权全套资料。 二、新增租赁车辆不合理条款质疑理由 (一)自有、租赁车辆设置双倍分差,财政统一认定属于差别待遇、违规打分 长期合规租赁车辆履约能力与自有车辆完全一致,无履约风险差异;省级财政明确自有、租赁设备分设分值属于歧视性评审标准,同类项目因此被责令修改;同等车辆分差无合法依据,直接打压资金有限、多采用租赁模式的中小微企业,违背扶持中小微企业要求。 (二)租赁车辆举证要求严苛,抬高小微企业投标成本 强制同时提供租金发票+银行回单,小微企业难同时留存两类票据,增设举证门槛;限定租期不少于1年,排除行业常态化分段续租、框架**模式;限定承租方为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排除行业通用模式,缩小投标人范围。 (三)叠加多重不合理条款 10台自有车辆基础门槛过高,项目仅需6-8台,强制10台属于超需求设置壁垒,违反财政部87号令规定;仅限厢式冷链车计分脱离实际,校内车库限高,大型厢式车无法入校,合规轻型冷藏车不予计分;车辆总分权重25分,远高于食品安全等核心履约指标,评审导向本末倒置。 三、配套修改请求 取消自有、租赁车辆分值差异化,所有合规车辆统一按1台1分计分,不区分资产归属; 删除10台自有车辆基础门槛,下调基础运力要求至6台以内; 放宽租赁车辆要求:取消租期1年限制、取消双举证要求,仅需租赁合同、证照、保险即可核验;放开承租方限制,合规**车队均可计分; 1.删除仅限厢式冷链车计分条款,轻型封闭式冷藏配送货车同等纳入评分; 降低车辆保有量分值权重,将分值转移至食品安全管控等与食堂安全相关指标。 四、对应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采取不同设定与项目需求不相适应的评审标准、商务条件,属于差别歧视待遇;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车辆保有量、固定资产规模作为评审因素,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须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粤赣浙财政投诉处理判例:自有/租赁车辆差异化打分、过高车辆数量门槛均被认定违规,责令更正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自有资产、设备规模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限制。 |
「配送能力」冷链车辆评分条款按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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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评分:1000㎡面积梯度加分 + 中标后现场才提供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双重不合理 1.认定本条仓储评分标准以仓库面积作为梯度加分、设置过高面积门槛、后置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直接废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对本条款作出三点实质性修改: (1)删除按仓库面积大小梯度加分规则,取消 1000㎡硬性计分门槛,仅设置满足本项目实际配送需求的基础仓储条件,不依据面积大小区分分值; (2)取消 “中标考察阶段才提供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缺失直接取消中标资格” 条款,将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调整为投标时承诺,履约期内完善,不得设置一票否决废标; (3)同步优化测距基准点、放宽仓库产权 / 租赁主体限制、删减无必要佐证材料(凌晨 4-5 点地图、租金流水发票等); 3.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修正本条违规评审细则,保障中小微配送企业公平参与。 三、违法事实与理由 (一)以仓库面积梯度加分,属于变相设置规模条件,明确违规 1.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明确:不得将场地、仓库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以面积越大得分越高,直接歧视中小配送企业。多地教育局食材配送项目因设置仓储面积加分被财政部门判定投诉成立、责令修改文件中国**政...。 2.本项目****学校食材配送,无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强制要求单一仓库必须达到 1000㎡以上。市场监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仅要求仓储面积与实际供货规模相适应,无统一 1000㎡最低硬性标准,招标文件人为抬高面积门槛,与项目实际供货需求不匹配**省人民...。 3.评分规则一刀切:面积不足 1000㎡完全不能加分,中小供应商即便仓储合规、冷链齐全、食品安全零事故,也天然丢失 14 分满分权重,大幅降低中小供应商中标概率,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排斥中小企业。 (二)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置核查、缺失直接取消中标资格,设置不合理履约惩罚 1.《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仓储配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该资质属于企业开展食材配送的基础法定经营资质,属于投标人履约核心能力证明,应当在投标阶段核查、承诺,不应留至中标后现场考察才核验。 2.条款设置不合理废标风险:投标人投标时无法预判现场考察能否一次性提供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旦证书办理周期、换证延迟即直接剥夺中标资格,加重投标人经营风险,无缓冲、补救机制,超出政府采购合理风险管控范围。 3.合规通行做法:同类学校食材配送项目,均要求投标时提供仓库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提供投标有效期内可办结的书面承诺,而非中标后现场核验、****门市公共...。采购人完全可在投标阶段核验资质,无需后置设重罚门槛。 (三)配套举证、测距规则同步加重不合理限制(补充佐证) 1.测距基准点错误:****学校,****政府,以此测算车程无法真实反映配送时效;强制凌晨 4-5 点单一时段截图,路况偶然性强,判定标准不客观。 2.产权主体限制过窄:仅认可投标人 / 法定代表人自有、承租仓库,不允许**托管、第三方长期合规仓储,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模式,缩小竞争范围。 3.举证材料冗余:强制租金发票、银行回单、全套实景照片,大幅抬高中小企业投标材料准备成本,无实质必要性。 四、核心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差别、歧视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禁止将仓库、经营场地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场地面积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别待遇; 4.《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仓储配送经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该资质属于履约基础条件,应在投标阶段予以规范审查; 5.财政部财库〔2016〕125 号、多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判例:仓储面积梯度加分、过高仓储门槛均被财政认定违规,责令修改招标文件。 |
1、本项目配送品类涵盖肉禽蛋类、蔬菜瓜果类、粮食类、油盐辅料类、其他类等全品类食材。****中心须同时具备冷冻、冷藏储存、检测、分拣、管理等多项功能。中标人中标后须为整个片区提供每日配送服务,仓储场地须同时容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仓库/****中心要求:面积在1000㎡(含)以上即具备本项评审资格,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得0.2分,最高14分,1000㎡即可参与评分,不是必须达到8000㎡才能得分,此条件并非资格要求。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2、因考虑投标人可能来自**各地,属地管理要求不一定完全统一。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暂未备案到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仓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检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是某一日的凌晨4-5点,可合理规避路况偶然性的问题,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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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请求 1.认定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6)项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资格门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 2.立即删除该条款,取消将军队采购失信 / 暂停名单作为本项目投标否决条件; 3.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修正违法资格条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三、事实与违法理由 (一)两套采购体系相互独立,军采黑名单无跨体系惩戒效力 1.军队采购适用《军队采购条例》,监****保障部,惩戒范围仅限全军各类军队采购项目; 2.****学校****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监管主体为财政部门,****小学师生民生保障,与军队物资采购无任何业务、监管关联; 3.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文件未授权、未规定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可直接限制企业****政府采购,军采内部处罚不能自动延伸至地方财政类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法定信用核查渠道,军采网不在法定范围内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政府采购资格审查仅允许查询 3 个法定平台: 1.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华人民共...。 财政部官方指导案例明确:法定渠道以外的第三方黑名单,不得作为拒绝供应商投标的资格依据。招标文件强行增设军队采购网作为强制核查渠道,超出财政部统一监管要求,属于违规增设准入限制中华人民共...。 (****学校食材配送项目无关联,构成法定歧视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差别 / ****政府网。 1.本项目采购标的:生鲜粮油、副食食材配送,核心核查企业食品经营资质、食品安全履约、本地配送能力、税务社保记录; 2.企业仅在军队采购存在失信记录,不代表其食材供应、食品安全、校园履约存在风险,二者无直接因果关系; 3.一刀切将所有军采失信企业全部否决,不分违规轻重、不分失信事由,直接排斥大量具备完整食材配送资质、无食品安全违法记录的合规供应商,人为缩小竞争范围。 (四)仅****政府采购法定 “重大违法记录”,无权一票否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界定重大违法记录仅四类: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200 万元以上大额罚款。 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 / 暂停名单,仅为军队内部采购惩戒措施,不属于上述法定重大违法情形,****政府采购资格。 即便企业在军采存在轻微违约(如供货延迟、报价失误等),未触犯食品安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也不应在校园食材项目中直接丧失投标权。 (五)无上位法支撑,擅自扩大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现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信用体系法规,仅对**统一归集至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信息实施跨领域限制;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未纳入**统一信用惩戒清单,无任何法律法规允许采购人自行新增外部行业黑名单作为投标否决项。采购人自行创设额外资格限制,缺乏法律依据。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供应商;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规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属于违法; 4.财库〔2016〕125 号:政府采购信用核查仅限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法定渠道,其他平台失信记录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歧视条件的,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 |
详见提出问题5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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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标项目**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二) |
未提出问题,不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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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版),分段式上传,其中商务文件整体上传一个文件,客户端要求单个上传文件不大于50M,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条款要求,商务部分资料较多(业绩、仓储、检测室、人员、车辆扫描件),文件压缩后会导致资料不清晰,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能否将电子版招标文件数据包更改为商务部分按照评分条款分段上传。 |
本项目将在**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新增投标文件组成节点,投标人在该节点中上传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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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37页,评分点仓库/****中心:仓库/****中心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承租方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出租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等【出租方应为证明材料列明的房产产权人(所有权人、权利人或共有产权人)】,是否表示仓库租赁合同必须为房东直租,不能是转租 2、【出租方应为证明材料列明的房产产权人(所有权人、权利人或共有产权人)】:这一句话我方认为有点模棱两可,权利人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范围很广,因为“权利人"是个总称,我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非房东直租,但是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上的出租方持有的房东直租租赁协议,赋予了出租方承租权,也可以成为“权利人”中的一种(即债权人),出租方基于租赁协议,依法享有对该标的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请贵单位基于以上两点,给出明确答复。 |
仓库/****中心可为转租,但须提供产权人授权出租人/转租人租赁资产的证明材料。详见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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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服务需求“八、一校一案格式模板(详见食堂食材采购平台供应商服务协议附件)”,那我们做投标文件需要提供这点要求材料吗 |
不需要,为投标单位自行承诺在中标后按此模板提供一校一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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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37页,评分点仓库/****中心:仓库/****中心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承租方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出租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等【出租方应为证明材料列明的房产产权人(所有权人、权利人或共有产权人)】,是否表示仓库租赁合同必须为房东直租,不能是转租 |
详见提出问题22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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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1: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细则:投标人现有服务人员每有 1 人的得 0.3 分,此项累计最高得 18 分;该评分项人员人数要求过多,变相的提高门槛,排斥了中小微、新设企业的歧视性条款,违反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政策。 异议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细则:自有厢式冷链车配送车辆10辆得基础分10分;在此基础上: 自有厢式冷链车车辆:每增加1辆得1分,最多为15分。 租赁厢式冷链车车辆:每增加1辆得0.5分,最多为10。 该评分项同样能保障配送履约的厢式冷链车,仅因所有权不同打分差距巨大:自有每台 1 分、租赁仅 0.5 分;基础门槛强制 10 台自有车拿基础 10 分,无自有车、仅靠租赁车辆的中小企业直接丢失基础分,大幅拉开分差。拥有大量自有冷链车属于重资产投入,只有大型老牌企业具备;中小微、新成立配送企业普遍采用轻资产租赁模式。该评分规则把企业固定资产存量作为核心加分项,属于变相以资产规模、经营实力设限,违背扶持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
异议1详见提出问题9回复;异议2详见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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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投标人资格条件:2025年被****处罚,禁止参与三社融合2025****小学食材采购的投标人能正常参与本次**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一)、(二)吗 问题二 配送业绩:****政府单位的配送业绩,****酒店****餐饮店、超市的合同业绩可以****酒店供货,****酒店总部的供应合同和发票流水,****酒店的送货点位计分吗 问题三 配送能力:车辆要求35台得满分,车辆过多提高了投标人得参与成本,不利于国家倡导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请问参与本次**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一)、(二)两个项目投标,同一号牌得车辆可以在两个项目得标书文件中重复提供计分吗 |
问题一:是否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详见本招标文件要求。能否参与**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一)投标的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二:****酒店****餐饮店、超市的合同业绩可以计分。认可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业绩要求。 问题三:这是两个独立项目,不作统一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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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我公司有两个场地,一个2500平方米,一个4000平方米,都有冻库和基础设施设备,我做到响应文件里面,在评分中如何计算我的场地分值 |
若两个场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累计面积后计算分值,详见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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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我公司有两个场地,一个2500平方米,一个4000平方米,都有冻库和基础设施设备,我做到响应文件里面,在评分中如何计算我的场地分值 |
详见提出问题27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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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市**区****公司、**** 项目名称:**市两江新区2026****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二) 质疑事项: 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配送能力”评分项的质疑 一、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配备在有效保险期内的自有厢式冷链车配送车辆10辆得基础分10分;在此基础上:自有厢式冷链车辆:每增加1辆得1分,最多为15分。租赁厢式冷链车车辆:每增加1辆得0.5分,最多为10分。”标书代写 质疑: 该评分标准将冷链配送车辆限定为“厢式”冷链车,排除了同样具备冷藏冷冻功能的”封闭式”冷链货车参与评分,且未考虑厢式货车在**道路通行受限的实际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二、质疑理由 (一)“封闭式”与”厢式”冷链车均具备同等冷藏冷冻功能,不应区别对待 ******局发布的《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政策解读,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两者在冷藏冷冻功能上并无本质区别,****学校食堂食材冷链配送的温度控制要求。 将评分标准限定为“厢式”冷链车,实质上是将具有同等配送能力的封闭式冷藏货车排除在外,人为缩小了合格投标人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二)厢式货车在**道路通行受限,封闭式货车通行更为便利 ******局关于货车通行管理的政策,****中心**(含两江新区)的货车限行管理中,新能源中型封闭式货车与厢式货车一同被列入不受货车限行规定限制的车型范围。但在实际通行中,厢式货车(尤其是传统燃油厢式货车)在部分**路段仍面临通行限制,而封闭式货车(特别是新能源封闭式货车)在通行便利性上更具优势。 ****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区域位于两江新区**范围内,若强制要求使用”厢式”冷链车,将导致投标人不得不使用通行受限更大的车型,反而影响配送效率和时效性,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相悖。 (三)该限定缺乏技术必要性,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厢式“与”封闭式“仅体现车辆结构形式的差异,而非冷藏功能或配送能力的差异。招标文件的核心需求是”冷链配送能力”,即确保食材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所需的低温环境。封闭式冷藏货车完全具备这一能力,甚至在**配送的灵活性和通行便利性方面更具优势。 将”厢式”作为唯一评分车型,缺乏充分的技术依据,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三、质疑请求 1.修改评分标准:将“厢式冷链车“修改为”厢式或封闭式冷链车“,或统一表述为“冷链车配送车辆”,确保具有同等冷链配送能力的封闭式货车能够参与评分。 2.确保公平竞争:删除对车辆结构形式的不必要限定,以车辆的实际冷藏冷冻功能和配送能力作为评分依据,保障所有具备合格配送能力的投标人享有公平竞争机会。 3.书面答复: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本质疑函后,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
详见补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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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项。在招标文中没有约 |
未提出问题,不予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