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福****公司:
****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相关材料及《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8 号)、《****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疑异的意见。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7874A)于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1月3日,****政府调剂量COD 42t/a,NH3-N 6.23t/a,SO2 42t/a,通****交易中心交易有偿取得COD 101.06t/a,NH3-N 13.44t/a,SO2 28.59t/a,NOx70.59t/a。因企业内部决议,将公司所有排污指标划转给**省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1MA2YD2B40T),划转后******公司不再拥有排污指标的所有权。
经核定:**省福****公司初始排污权核定为COD 125.214t/a,NH3-N 14.3214t/a,SO2 40.1327t/a,
NOx 40.1327t/a,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五年。
2024年5月,**省福****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工作属于企业主动减排措施。改造后形成的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为:SO2 37.8035t/a,全部无偿取得。有效期2024年12月18日至2029年12月17日;NOx 27.7101t/a,全部****交易中心有偿取得。有效期2024年12月18日至2029年12月17日。两项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均已使用。SO2、NOx 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至2024年12月17日。
你公司在进行排污权出让时,需按《****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规定,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出让需补足5年初始有偿使用费。
****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