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区110千伏美利变第二期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等2项配电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卫供〔2024〕3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满足**地区新增负荷供电需求及配电网建设发展需求,优化配电网网架结构,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区110千伏美利变第二期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等2项配电网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区110千伏美利变第二期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2进4出环网柜2台;**双回10kV电缆线路2.3km、电缆通道2.21km、电缆井30座。
(二)******宣和镇10千伏519丹草一线网架优化加强工程:**柱上断路器1台;**10kV架空线路10.816km、10kV电缆线路0.557km、10kV电缆通道0.557km,新立15m电杆137基、拉线44组、电缆井14座,拆除导线3km。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市**区。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997.84万元,资金来****公司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公司关于******大战场镇10千伏大战场六队台区煤改电改造工程等167项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卫供经研〔2024〕288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