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顺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宁夏-中卫-沙坡头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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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文 号: 卫工信节能审字〔2023〕7号 发布机构: **** 责任部门: ****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标 题: 关于******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管理委员会:

你辖区******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报******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宁顺福发〔2023〕0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和我局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节能评审专家组对《******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评审意见。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该项目于2023年5月19****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等国家和行业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设计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符合行业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

三、(能耗数据略)。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终稿)和节能审查意见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特别是5吨中频炉、造粒机、空压机、水泵、风机、变压器、电动机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强化工序过程控制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五、本意见仅限于《******公司年产10000吨光伏材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等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审查的申请。

六、****管委会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跟踪监督项目投产后能耗状况和能效水平,确保能耗“双控”目标完成。

七、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明确的建设内容。****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对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且未取得变更或重新节能审查批复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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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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