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改造(一期)工程—**县**乡镇供水保障提升工程(红渡镇管网连通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6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7日 |
**县****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改造(一期)工程—**县**乡镇供水保障提升工程(红渡镇管网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位于**县红渡镇。代码为2405-451321-04-01-930209,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6'25.351",北纬23°57'4.230",占地面积3418.92平方米。****水厂厂区1座,配套2套一体化净水设备、加压泵房1间(含药品库房、工具房联排)、反冲洗泵房1间(含加药间联排)、污泥处理房、**池、污泥池、综合管理房、配电房、户外发电机组;水厂配套建设有围墙、大门、停车位、厂内道路(硬化)、排水沟、绿化等。项目总投资1789.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万元,环保投资占比6.54%。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取水口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局选址意见。项目建设用地为林地,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厂区及管线开挖裸露土方全覆盖防雨防尘布。施工场地配套喷淋降尘设施,施工道路全部硬化并定时洒水清扫;物料运输车辆密闭加盖,厂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厂区;粉状药剂库房采取密闭、防渗、防风措施,项目运营期常态化做好厂区堆场、道路保洁抑尘。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闭环回用
絮凝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废水全部汇入污泥池静置沉淀,上清液全部回用于制水工序,实现生产废水零外排;污泥脱水产生的脱出水同步回流生产系统,严禁排入红水河及周边地表水体。
2. 生活污水**化处置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格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转运至厂区外围林地**化消纳,严禁生活污水直排、漫流进入水源保护区、红水河及湿地范围。
3. 水源保护区专项管控(施工+运营)
(1)引水管线、取水泵房施工避开雨季,划定刚性施工红线并设置围挡、警示标识,严禁超范围扰动地表;物料堆场远离水体,粉状药剂全覆盖防雨设施,堆场周边修建截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携带泥沙、药剂入河。
(2)施工机械维修、清洗点设置于水源保护区外,配套隔油、集油设施,含油废水统一收集处置,禁止油污、泥浆直排红水河;施工固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全部清运出水源保护区。
(3)压缩水源保护区内施工工期,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开展水源保护专项培训,编制水污染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水体污染事件,须立即停工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4. 取水口及湿地水体保护
取水口施工采用围堰隔离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悬浮物扩散;运营期常态化监测取水口水质,保障取水设施稳定运行,不得截断湿地水源、改变区域水文情势,严禁向红水河、湿地公园水域倾倒各类废弃物。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及物料运输车辆。 水泵、一体化净水设备、脱水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配套减振基座、软性减震垫,高噪声设备全部布置于室内厂房,依托建筑墙体隔声降噪。科学优化厂区总平面布局,高噪****社区居民住宅等声环境敏感点;定期检修维护设备,杜绝设备异常高噪声现象。****水厂四面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取水泵房四面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项目;厂区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夜间严控高噪声作业。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区独立存放,设置规范环保标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净水工序产生的污泥经脱水机脱水至含水率60%,存放于污泥处置房内,定期外运用于园林绿化覆土综合利用,建立完整污泥转运、处置台账,禁止随意堆放、丢弃。项目产生的化验废液(危险废物,类别:HW49 900-047-49)单独建设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酸性、碱性废液采用密封桶分类存放,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腐、防泄漏“六防”措施;全年产生化验废液5.90吨,每月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完善危废出入库、转移联单管理台账,严禁废液混存、随意倾倒。厂区设置密闭收集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统一移交乡镇环卫部门规范处置。
(五)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1. 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施工前精准放线,在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设置硬质围挡及警示标牌,严禁越界施工;不得在湿地、红线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材料堆场、临时施工便道;施工便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区域原生植被。
2. 水土保持治理
开挖土堆设置拦挡设施并全覆盖防雨布,场地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避开暴雨时段开展大面积开挖作业,雨季提前储备防雨物资;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厂区、临时占地实施绿化恢复,选用本地乡土植被,禁止种植外来入侵物种。
3. 野生动植物保护
施工期3-7月鸟类繁殖、4-6月鱼类产卵期,禁止开展高噪声施工作业;严禁捕猎、惊扰区域野生动植物,施工过程中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须立即停工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取水施工采取减扰措施,降低对水生生物栖息环境的扰动。
(六)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并上墙。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