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站项目地块位于**市**街道高尔夫东路西、海核**,占地面积53362.70平方米(合80.0440亩)。地块**四**、西至**和未利用地、南至海核路、北至未利用地,整体中心坐标为东经121.26398°,北纬36.70666°。
调查地块的利用历史为:
①地块原权属**市旅游****委员会,土地性质为耕地、沟渠;
②2005年12月14日,由****规划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③2021年9月27日,****规划局将169330.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至****,用于建设******站建设项目,划拨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
④2021年11月10日,****服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0037号),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
⑤2026年3月20日,项目名称由“******站建设项目”变更为“********试验站”,用地面积由“169330.38平方米”变更为“53362.70平方米”,因此****规划局无偿收回115967.6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最终划拨53362.7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至****,沿用原规划许可证;
⑥2026年3月25日,****获取《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鲁(2026)**市不动产权第001567号),宗地面积为53362.7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
⑦2026年4月3日,****获取********试验站项目备案证明。
调查地块的现状为:
地块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内部零星分布小面积**,水域面积为几十至几百平方米,水深约0.2米至0.8米,其余区域普遍长满灌木草丛。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关于印发〈**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环发〔2024〕84号)明确了“ ‘一住两公’建设用地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地类代码为07、08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性质由耕地(01)-水田(0101)、陆地水域(17)-沟渠(1705)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科研用地(0802),因此,****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6年5月~6月,我公司对调查地块及周边环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认了:地块历史至今未从事过农业生产活动和工业生产活动,未开展过规模化养殖和小加工作坊生产活动,不涉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和处置,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使用和处置,不存在各类罐、槽使用;周边企业非重点行业企业,分布在调查地块西北方向,距离较远,对调查地块的环境污染风险很小。同时,使用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手持式PID检测仪在地块内布设20个快筛点位、在地块外布设2个对照快筛点位,快筛结果显示调查地块与对照点的快筛结果处于同一浓度水平,调查地块的环境未受到其利用历史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综上,经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需求,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