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体强路19号阳光城﹒时代中心B号楼二十一层2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 牛哲群
委托代理人: 黄** 电话: 133****2158
贵公司关于****CT、DR、1.5T磁共振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将质疑函送交采购人,****小组复核、协助答复质疑,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项目必备辐射安全资质,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存在疏漏,未按规定判定其响应无效。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实,国药医工(**)****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包括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故此项缺少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磋商小组评审打分标准不统一,对各供应商未执行同等评判尺度,评审得分有失公允。
质疑事项2答复:****小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具备相应专业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以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依据法律规定完成评审。故此项缺少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标书代写
三、质疑事项3:成交公示仅披露综合总分,未公开分项得分及扣分依据,侵害供应商法定知情权,无核验评审合规性。
质疑事项3答复:(1)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该条款已明确,法定公告内容仅涉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并未要求公开所有供应商的分项得分及扣分依据。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该规定已充分保障未中标人对自身评审结果的知情权。未中标人得分与排序并非法定必须公开的内容。据此,本项目未公开各供应商得分明细,不违反现行法规要求。
(3)根据《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各供应商的分项得分及评分计算过程,属于评审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予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故此项缺少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磋商小组评审未充分研判供应商履约合规风险,将存在资质硬伤的企业列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不利于采购人长期合规履约。
质疑事项4答复:****小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具备相应专业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以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完成评审。故此项缺少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嘉达****公司
2026年7月22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