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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报来《关于呈批核准****科发能源110MW/220MWh****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盘兴220****电站间隔扩建)的请示》****公司〔2026〕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将****科发能源110MW/220MWh****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盘兴220****电站间隔扩建)(项目代码:****)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电网发展规划,为满足**市**区科发能源110MW/220MWh****电站项目接入需求,同意建设****科发能源110MW/220MWh****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盘兴220****电站间隔扩建)。
二、项目法人****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
三、项目建设地点为**市**区回风街道**村3组。
四、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扩建盘兴220****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1个,至**市**区科发能源110MW/220MWh****电站。
五、工程总投资为291万元,****公司出资,其中:资本金占比20%,****银行贷款解决。
六、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0.22吨标准煤(当量值)、0.5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0.18万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能耗统计表。
七、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八、在后续阶段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严格按照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2015〕第2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2015〕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我委申请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三)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认真落实《****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文件精神,项目业主单位要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
九、****改革局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项目名称:****科发能源110MW/220MWh****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盘兴220****电站间隔扩建)(项目代码:****)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 察 | √ | √ | √ | 291 | |||||
| 设 计 | √ | √ | √ | ||||||
| 施 工 | √ | √ | √ | ||||||
| 监 理 | √ | √ | √ | ||||||
| 设 备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进行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可不招标的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有关规定确定。 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招标人须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要求,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科学开展招标活动。 (2)评标、定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3)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必****服务中心进行(具体地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进行监督。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符合《****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有关规定。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制度,在每发布或形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逐项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资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及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投标相关资料,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为原件或加盖鲜章(骑缝章)的复印件。 (5)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本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