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0579-DY-ZX-08-04-01地块(包含**市**街道江滨南街以南、昌盛路以西地块)位于**省**市**市**街道江滨南街以南、昌盛路以西、后上田小区以北位置,**街面房、昌盛路;南至后上田小区;西至街面房;北至江滨南街。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181788°,北纬29.304869°,根据《**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东自然资规条字【2026】第47号)》,红线地块已规划为文化用地。红线规划用地(**市**街道江滨南街以南、昌盛路以西地块)面积为6197平方米,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8426平方米(调查范围包含各红线用地其间道路等且完全覆盖红线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属****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已规划为文化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办事处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司根据对调查地块内以及地块外周边污染源等情况的调查分析,以及对相关资料收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等,根据对调查地块内以及地块外周边污染源等情况的调查分析,以及对相关资料收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等,并通过调查结果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要求,识别本地块涉及特征污染物,再委托******公司完成现场钻探建井工作,委托**市****公司等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我司根据检测单位采样检测相关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控报告等资料编制了《****中心**0579-DY-ZX-08-04-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我公司接到项目后,根据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求,及时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并按照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计划,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本项目地块的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与地块有关人员访谈等工作内容,确定了以下信息:
1. 调查地块位于**省**省**市**市**街道江滨南街以南、昌盛路以西、后上田小区以北位置,红线规划用地面积6197平方米,本次调查面积8426平方米;
2. 调查地块历史上未存在生产活动的企业,目前地块待后续开发利用;
3. 调查地块**街面房、昌盛路;南至后上田小区;西至街面房;北至江滨南街;
4. 场地可能存在的主要潜在污染区域包括:主要考虑地块外下游200m内历史存在过的企业(东****公司仓库、加工、包装车间等)对本地块的影响;
5. 场地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主要为pH值、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等。
因此,在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现状采样时应主要对场地潜在的污染区域及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现状采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场地土壤与地下水。
根据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结果,主要在调查地块内下游位置。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场地地质勘察资料,结合《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针对该类型企业类型布点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地块地勘资料,本次调查场地内共设置土壤采样检测点6个、地下水采样检测点3个。另土壤和地下水的背景点设在地块外上游约1.7km处的空地(该点极少受人类活动的污染,其母质、土壤类型等与调查地块土壤相似),地下水点位与土壤监测点位重合。
本次调查场地内外共设置土壤采样检测点7个,共计31个样品(含平行样3个),主要检测因子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特征因子pH值、锌、锑、总铬、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各检测点位、各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限值,其中特征因子总铬、锌的指标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经对比分析,土壤场地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未出现超标现象。
本次调查场地内外共设置地下水采样检测点4个,主要检测因子包括GB/T14848表1中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特征因子镍、总铬、锑、苯胺、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根据场地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数据,结合场地及周边地块使用信息分析,本次调查地下水地块内地下水各因子检测结果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苯胺指标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经对比分析,地下水场地内检测数据与背景点检测数据基本一致,未出现超标现象。
根据《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
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土壤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标准限值,其中特征因子总铬、锌的指标均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地下水检测项目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其中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苯胺指标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综上红线地块可作为文化用地开发利用,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