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司
贵司报送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就贵司提出的两项评审条款质疑事项,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履约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针对 “分店数量(15 分)” 评分条款质疑事项答复
(一)本项目设置 “自有门店计分” 规则具备充分采购必要性,未设置不合理歧视条件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职工生日蛋糕券,服务对象为我矿全体职工,核心诉求不只是 “可核销”,更包含门店稳定可控、售后直接对接、品质统一管控、应急问题即时处置等刚性管理要求:
1.若采用第三方平台整合**门店模式,采购人无法直接管控线下门店经营、蛋糕制作、人员服务,职工兑换出现蛋糕变质、缺货、门店闭店、售后推诿等问题时,采购人需多层级对接平台、品牌商、门店三方,维权处置链条冗长,极易引发职工投诉;投标人自有门店可实现采购人直接监管,售后、品质、供货全流程可直达管控,契合煤矿职工福利稳定保障的核心需求。
2.招标文件仅将自有门店作为加分计分依据,并未将自有门店设置为投标资格门槛,所有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不存在排斥第三方平台参与竞争的情形。第三方福利平台可正常投标,仅在门店数量分值上不享受加分,并未剥夺贵司投标、中标的基础权利。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制的是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无合理依据的限制条件;本项目限定自有门店计分,是基于职工福利长期稳定履约、售后风险管控的实际管理需要,与合同履约高度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歧视供应商。
(二)不同意贵司 “将签约**门店纳入有效计分门店”的诉求
1.**门店权属、经营主体、实际管控权均不属于投标人,**协议仅为商业代销授权,无法保障长期稳定履约:品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关闭门店、调整产品规格,采购人无法约束第三方烘焙品牌的经营行为,存在兑换券大面积无法核销的重大履约风险。
2.自有门店具备完整资产、人员、经营管控权,投标人可独立承担门店经营、产品供应、售后兜底全部责任,履约风险远低于第三方**模式,该计分标准是为筛选履约稳定性更强的供应商,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
二、针对 “样品试吃(15 分)” 评分条款质疑事项答复
(一)要求样品由投标人自有门店制作,是保障样品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必要管控手段
1.样品为评审评判蛋糕品质、生产能力的核心依据,若允许委托外部**门店制作样品,无法区分参评样品是否为投标人自身可稳定供应的产品,存在供****工厂、门店制作优质样品,实际履约时交付劣质产品的重大舞弊风险。投标人自有门店、自有生产场地制作样品,可现场核验生产资质、制作流程,样品真实性可溯源、可核查。
2.贵司所称“后期职工在**门店兑换蛋糕,与**门店制样场景一致”不成立:履约阶段职工兑换是批量标准化成品供应,而样品是投标阶段专项评审核验,二者管控逻辑完全不同。评审阶段需核验投标人自身生产交付能力,不能借用外部**替代自身实力评审。
(二)不同意贵司“允许签约**门店制作参评样品” 的诉求
招标文件设置自有门店制样要求,仅为样品评审环节的真实性核验标准,并非禁止第三方平台中标后使用**门店履约;中标供应商履约阶段可自主选择**门店开展核销服务,仅投标评审阶段样品需依托自有生产门店制作,未限制中标后的实际经营模式,未脱离采购履约本质,未设置无必要竞争壁垒。第三方平台无自有门店仅本项不得分,仍可依靠其他商务、技术分值参与竞争,不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
三、综合处理结论
1.贵司提出的两项评审条款修改诉求均不予采纳,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部分评审规则》第 3 项 “分店数量”、第 4 项“样品试吃”评分条款不作调整,维持原有评审标准不变。
2.本项目核心管控要求为线下实体门店由投标人自有,以此保障职工福利长期稳定供应、降低采购履约风险,相关条款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存在差别待遇、歧视供应商情形。
四、其他说明
如贵司对本答复仍有异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办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