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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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7-22 11:16

关于《**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人大****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农工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在深入各区县调研、收集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将该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23日前通过电话、邮****农业农村局提出。

联系电话:0856-****860

邮件:****@163.com

通讯地址:**市**区东太大道464号(邮编:554300)

附件:1.**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

2.**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6年7月22日

附件1:

**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管护

第三章 生产加工

第四章 市场拓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促进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抹茶种植管护、生产加工、品牌建设、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抹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绿色生态、质量优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

****政府职责)市、****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抹茶产业发展工作,将抹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抹茶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强化市县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培育抹茶产业发展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抹茶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抹茶及其衍生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品牌建设与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自然**、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民政、气象、****海关、税务、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协会)****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产业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在抹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种植管护

第八条(品种培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适制抹茶的茶树种质**保护,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市场经营主体等开展本土优质茶树品种改良与新品种选育。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实验、推广、销售的国内外茶树品种,应当符合国家、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和植物检疫相关规定。

****基地建设)市、****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林业、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海拔、土壤、环境等自然条件,统筹建设符合《梵净抹茶标准化茶园建设技术规程》种植基地。

第十条(基础设施)市、****政府应当****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地完善水利灌溉、机耕道路、电力通信、仓储保鲜等配套基础设施。鼓励基地建设抹茶专用的遮阴覆盖、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等现代农业设施,提升基地防灾减灾和标准化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智慧茶园)鼓励****基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茶园。完善茶园环境监测、气象气候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病虫害智能监测等设施,提升基地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技术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基地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绿色综合防控等技术。

****基地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增施农家肥以及生物有机肥等,提高土壤有机质,保障茶树鲜叶氨基酸、叶绿素含量等符合碾茶初制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记****基地应当规范建立农业投入品和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基地管****基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省禁限用农药;

(二)未登记使用在茶树上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未按照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

(四)毁坏茶苗、随意砍伐移栽茶树、放养牲畜家禽等行为;

(五)燃放烟花爆竹,倾倒排放废水、废气、生活垃圾,丢弃农药包装、农膜、遮阴网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利益联结)鼓励支持抹茶生产经营主体与碾茶、专业**社、家庭农场、茶农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茶农增收、茶企增效。

第三章 生产加工

第十六条(机械采摘)茶树鲜叶采收与运输应当符合《**碾茶加工技术规程》要求,****基地采用新能源电动采茶设备、智能采摘机器人等机械化采摘作业。

第十七条(设备改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碾茶、抹茶及其衍生产品现代化加工生产线**、改扩建。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碾茶、抹茶专用加工装备研发、先进工艺推广以及标准化生产厂房、仓储冷链等配套设施提质改造。

第十八条(碾茶加工)碾茶初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碾茶加工的鲜叶原料应当符合《梵净抹茶加工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建立鲜叶进厂查验档案、出厂检验档案、销售档案。禁止使用红变、霉变、受污染的原料。

(二)采用蒸汽、热风或微波杀青工艺,配套冷却、初烘、梗叶分离、干燥等工序,保障产品色泽与内质稳定。

(三)实行全过程不落地、清洁化、标准化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区存放,设备定期清洗消杀。

(四)碾茶成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每批次出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九条(抹茶加工)抹茶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抹茶精制应当符合《梵净抹茶加工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建立抹茶生产经营档案。

(二)仅以合规碾茶作为抹茶精制的唯一原料,不得以其他物质作为精制原料。

(三)抹茶按等级、品类、批次分类贮存,实行低温密封仓储,配备温湿度实时监控设施,防止氧化、吸潮与异味污染。

(四)产品包装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和要求,标明产品名称、配料、等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五)禁止以绿茶粉或者其他粉状产品冒充抹茶。

(六)抹茶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有关标准。

第四章 市场拓展

第二十条(品牌培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培育**抹茶地方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开发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条(品牌使用)**抹茶地方公用品牌持有单位应当制定公用品牌管理规定,依法授权抹茶及衍生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使用。鼓励地方抹茶及衍生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和规范使用**抹茶地方公用品牌。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违规使用标识或超出授权范围经营的,依法暂停或撤销授权。

第二十二条(品牌宣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抹茶产业、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推广,通过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拓宽品牌宣传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品****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抹茶地方公用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标识全链条保护机制,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查处品牌侵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场拓展服务)市、****政府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抹茶企业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参加国内外大型展销会,利用电子商务、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在重要商圈、旅游景区开设品牌形象店、体验店。

****基地备案和产品国际认证。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以****基地,加大出口备案力度,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升抹茶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主体培育)市、****政府应当统筹培育抹茶产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扶持符合条件的抹茶企业上市发展;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社、家庭农场、种植农户构建产业联合体,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联农带农增收效能。

第二十六条(茶文旅融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系统整理、传播弘扬**抹茶文化,培育**抹茶文化品牌。支持抹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康养旅居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抹茶文旅精品线路、精品园区、特色小镇,培育抹茶文旅融合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标****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梵净抹茶标准化茶园建设技术规程》《梵净抹茶茶园管理技术规程》《梵净抹茶加工技术规程》《梵净抹茶审评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制定抹茶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追****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抹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基地种植、碾茶初制加工、抹茶及衍生品生产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追溯。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人才培育)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抹茶产业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抹茶产业专业人员的培养、引进和服务:

(一)组织开展种植、加工等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

(二)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培育抹茶产业实用技能人才;

(三)引导各类主体在抹茶产业全链条创业创新,引入现代管理、经营理念、业态模式,培育抹茶产业领军人才、技术团队。

第三十条(财政金融保险)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抹茶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抹茶专属信贷、订单质押、茶园经营权抵押及仓储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产品。

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抹茶全产业链地方特色保险产品。

第三十一条(要素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基地、碾茶、****工厂、仓储物流、交易展示、茶文旅融合等领域合理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生产经营需求。

第三十二条(科技赋能)科技主管部门设立抹茶产业科研专项,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遮阴栽培、绿色防控、抹茶精深加工、衍生品开发、保鲜储藏等关键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落地转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种植环节)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禁农业投入品;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碾茶环节)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规范建立档案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抹茶环节)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规范建立档案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碾茶定义)本条例所称碾茶,是指对茶园采用遮阴覆盖栽培技术采摘的茶树鲜叶原料,经贮青、切叶、杀青(蒸汽、热风、微波等)、干燥、梗叶分离等标准化工艺加工而成,专供研磨制作抹茶的片状初制茶叶。

第三十九条(抹茶定义)本条例所称抹茶,是指以碾茶为唯一原料,经精细研磨制成,符合专用理化与感官标准的微粉状茶产品。

第四十条(抹茶衍生产品定义)本条例所称抹茶衍生产品,是指以抹茶为着色、风味或功能配料加工制成的食品、饮品、日化、康养、文创等多领域的系列衍生产品。

第四十一条(**抹茶地方公用品牌定义)本条例所称**抹茶地方公用品牌,是指以**市域抹茶地域生态、特定品质为基础,经依法注册,****政府统筹培育打造,授权特定主体统一运营管理,依规授权市域内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地方公用品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巩固**抹茶产业特色优势,夯实乡村**产业根基

**是国内抹茶核心产区,抹茶产业是全市特色优势农业、**支柱产业,在助力茶农增收、推动山地特色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文旅融合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当前全市抹茶产业已形成品种引进、基地种植、碾茶初制、抹茶精深加工、品牌运营、外贸出口完整全产业链,但产业发展缺乏专门法治保障,生产经营、监管、品牌保护、要素扶持等事项依靠政策文件规范,约束力不足,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化成熟经验、补齐制度短板。

(二)破解产业发展突出痛点,规范全链条生产经营秩序

产业发展现存堵点难点亟待立法规制:

(1)种植端方面。部分基地生产记录不规范、农业投入品管控不严等问题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茶园机械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缺乏刚性引导。

(2)加工端方面。鲜叶进厂查验、加工台账、仓储管理、生产环境管控缺乏统一法定规范。

(3)品牌端方面。**抹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保护机制不完善,侵权行为多发,维权执法缺少专项制度支撑。

(4)要素保障端方面。产业技改、科技攻关、金融保险、人才引育、外贸出口、市场拓展等扶持措施分散,缺乏长效法定扶持机制。

(5)监管端方面。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边界存在模糊地带,种植、初加工、精深加工分段监管协同机制不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滞后。

(三)落实上位法与省级法规要求,完善地方产业法治体系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等国家、省法律法规对茶叶种植、加工、品牌保护作出基础性规定,但未针对碾茶、抹茶细分品类作出专项细化。制定本条例,能够结合**抹茶产业特殊生产工艺、区域公用品牌、全产业链特色,对上位法、省级条例进行落地细化,实现上位法精神与地方产业实践精准衔接,填补市域抹茶专项立法空白。

(四)推动产业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高质量发展

以立法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技赋能、联农带农发展导向,通过法定制度推动智慧茶园、清洁加工、数字追溯、跨境出口、茶文旅融合协同发展,依法保护**抹茶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抹茶**乃至国际市场竞争力,以法治护航产业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可行性

(一)产业实践基础成熟。**多年持****基地建设、加工技改、公用品牌打造、外贸出口,出台系列配套扶持政策,积累大量可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成熟制度举措,立法具备充分实践支撑。

(二)上位法支撑充分。《中华人民**国乡村**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本条例制度设计、权责划分、法律责任设置提供完整法律依据。

(三)部门协同机制顺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发改、科技、商务、文旅、财政等部门长期协同推进抹茶产业发展,权责边界清晰,能够落实条例规定的监管、扶持、服务职责。

(四)立法经验可借鉴。国内多地出台茶叶、特色农产品产业促进地方性法规,在种质保护、基地管理、加工规范、公用品牌保护、产业扶持、法律责任等方面形成成熟立法范式,为本条例起草提供参考。

三、起草工作过程

****人大、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牵头单位成立专项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节点,有序推进条例起草各项工作。

(一)前期调研谋划。深****基地、加工企业、行业协会实地走访调研,梳理产业堵点、监管难点、企业诉求,收集生产经营、品牌保护、政策扶持相关意见,形成立法调研报告。

(二)文本初稿起草。结合调研成果,对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同类产业地方立法经验,搭建 “总则—种植管护—生产加工—市场拓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七章框架,完成草案初稿。

(三)集中修改统稿。对章节逻辑、法条表述、法言法语统一规范,厘清种植、加工、品牌、监管全链条制度衔接,统一术语定义,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的《**市促进抹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框架与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种植管护、生产加工、市场拓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立足抹茶全产业链闭环管理,构建“源头管控、过程规范、品牌赋能、要素支撑、全程监管、从严追责”的法治化产业发展体系。

(一)第一章 总则(七条)

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作用、表彰奖励等核心内容。立足**生态优势,确立绿色生态、质量优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产业发展原则,统筹推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协同发展。清晰划分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及各相关单位职能,****协会自律服务职能,建立产业激励机制,为全市抹茶产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二)第二章 种植管护(九条)

聚焦抹茶产业源头质量管控,规范种质**保护与品种管理、****基地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智慧茶园建设、绿色生产技术推广、生产档案管理、茶园禁止性行为、联农利益联结等关键环节。重点强化本土优质茶树种质**保护与新品种选育,规范引种检疫管理;依托地方标准统筹布****基地;支持完善茶园基础设施、推广智慧化数字化管控;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明确茶园禁止性行为,从源头保障抹茶鲜叶品质;鼓励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助力茶农增收、产业增效。

(三)第三章 生产加工(四条)

针对抹茶、碾茶专属加工特性,细化采收储运、设备改造、碾茶初制、抹茶精制全流程规范。明确机械化采摘、鲜叶储运标准,支持加工设备升级改造;严格规范碾茶初制工艺流程、清洁生产、档案管理和合格达标要求;重点明确抹茶唯一原料为合规碾茶的强制性规定,严禁以绿茶粉等产品冒充抹茶,细化抹茶仓储、包装、溯源、质量安全规范,彻底整治加工环节掺假造假、品质不达标等行业乱象,守住**抹茶核心品质底线。

(四)第四章 市场拓展(九条)

围绕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主体培育、产业融合、标准与追溯体系建设作出系统规定。构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双品牌培育体系,规范公用品牌授权、使用、退出和全链条保护机制;明确品牌宣传推广举措,强化侵权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支持企业拓展线上线下国内国际市场,培育电商新业态、品牌体验终端;扶持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发展,强化联农带农效能;推动抹茶产业与文旅、康养、文创等产业深度融合;完善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标准,建立种植、加工、销售全链条质量追溯体系。

(五)第五章 服务保障(四条)

聚焦产业发展要素短板,建立常态化、制度化保障机制。健全抹茶产业人才培育、引进、实训体系,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强化财政资金扶持,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抹茶专属金融保险产品;保障产业发展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基础要素需求;设立科研专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克产业关键技术,以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第六章 法律责任(五条)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追责原则,针对种植环节违规使用禁限用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未规范建立档案等突出违法行为,设置明确、适度、可执行的处罚条款,处罚尺度与上位法、本省茶产业条例保持统一。明确公职人员履职失职追责机制,设置上位法优先适用兜底条款,杜绝监管空白、处罚失衡,保障条例刚性执行。

(七)第七章 附则(五条)

对碾茶、抹茶、抹茶衍生产品、**抹茶地方公用品牌等专属专业术语作出法定定义,厘清概念边界、统一执法和适用标准,避免实践争议;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五、重点制度设计说明

(一)关于专属产业定位与特色制度设计

本条例立足抹茶产业专用种植、专属加工、独特品质的行业特性,区别于普通茶叶产业立法,重点针对抹茶遮阴栽培、碾茶初制、纯碾茶研磨、低温仓储等专属工艺和品质要求设立专项规范,突出**抹茶差异化、高端化发展定位,充分彰显地方产业特色。

(二)关于核心质量底线制度

针对行业乱象,条例明确抹茶仅能以合规碾茶为唯一原料的强制性底线要求,配套加工档案监管、质量核查制度,从法律层面杜绝掺假冒充行为,守护“**抹茶”核心品质与市场信誉。

(三)关于品牌规范化管理

建立**抹茶地方公用品牌统一培育、授权使用、动态监管、违规退出、侵权查处全链条管理制度,既保障合规经营主体合法使用品牌权益,又严厉打击冒用、滥用、劣质产品贴标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品牌价值。

(四)关于权责与处罚尺度设置

严格遵循立法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所有处罚条款均对标《**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等上位法,不增设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事项、不突破法定处罚幅度,权责清晰、过罚相当,兼顾监管刚性与产业发展包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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