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改革局关于******硝酸银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 发文字号:藤发改环资〔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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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关于审查******硝酸银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等规定,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并组织专家论证,现就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上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址:**钛白****工园区内)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建设规模:项目建设纯水制备系统、硝酸提纯系统、硝酸银生产系统、纳米银粉生产系统及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建成后年产硝酸银2500吨,二期项目建成后新增纳米银粉300吨。建设内容:项目占地约50亩,总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计划建设内容包括:硝酸精制车间(甲类),硝酸银车间(乙类),仓库(乙类),仓库(甲类),检修堆场,辅助用房,门卫,****停车场,综合楼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872.41吨标准煤(当量值)/6774.60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柴油、耗能工质为新鲜水,其中电力年消耗量2321.35万千瓦时,柴油年消耗量13.36吨,新鲜水年消耗量52000立方米。项目产品硝酸银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940kgce/t,纳米银粉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1760kgce/t,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388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10431.76吨,计入**“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产品硝酸银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3.408吨二氧化碳/吨,纳米银粉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6.374吨二氧化碳/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0.597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实施对**市完成“十五五”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目标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项目投产后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50%,落实非化石能源后,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正面影响。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备我局。
六、请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后期运营管理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纳入节能验收核心重要内容。项目投产后,若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未达到本审查意见核定要求,将对我县节能降碳约束性目标完成造成不利影响,须限期开展节能整改,整改未达标不得投入正式运营,并按有关规定落实能耗管控及相应惩戒措施。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碳排放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改革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