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文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6-07-22 |
| 标题 |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22日)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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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591-****0121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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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县****公司年产75万件塑料制品项目 | **省**市**县鸿尾乡大模村山边301号工艺品产业园5号楼1-5层 | **县****公司 | ******公司 | 位于**省**市**县鸿尾乡大模村山边301号工艺品产业园5号楼1-5层,建筑面积14603.48平方米,租****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厂房。项目年产塑胶玩具、塑胶文具、塑料日用品等塑料制品75万件,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次建设项目部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其余生产废水作危废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1275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注塑排气口非甲烷总烃、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中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喷绘排气口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标准限值,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3的标准限值,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全厂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6959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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