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北京大道120号(101-104铺)公积金1-4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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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申请与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租赁申请书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所、意向承租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标的名称

****社区**大道120号(101-104铺)公积金1-4层

租赁底价

13.5886万元/年

挂牌开始日期

2026-07-22

挂牌截至日期

2026-08-04

出租方情况

出租方名称

****

所在地区

**省 - ** - **市

注册地(住所)

**市金龙大道建设大厦南楼6楼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6186631

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租赁期限

1年

是否存在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

评估

租金调整方式

不涉及

是否有免租金装潢期

租赁用途

商业;办公

目前状态

空置

资产概述

本次招租的标的物是位于****社区**大道120号的(101-104铺)公积金1-4层房屋,招租资产权属清晰,****机关****中心所有,委托****中心管理经营。招租房屋面积共计188.73平方米,资产现状为空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出租资产无其他法律纠纷。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承租方

交易服务费说明

本次交易出租、承租双方应支付****公司的租赁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其他招租条件

1、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足额交纳 4万元 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合产权交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账户, “e产权”——【个人中心】,在【我的订单】界面中完成报名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操作(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确定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2、 本次招租期限为1年,租金按年一次性支付 。

3、意向承租方 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年租金付清到出租方指定专用账户 。

4、出租方提出:(1)承租方取得资产后不得对承租标的乱搭乱建,不得擅自改变及破坏出租标的物的主体结构。(2)合同期间不得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租方取得该资产后,经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经营餐饮、加工业及危险化学物品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的用途。经营业务必须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从事高噪音和高污染类产品制售业。(4)资产出租后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对承租标的所有范围负有管理、维护、维修和保证安全的义务,遵守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气费,搞好门前五包,做好污水系统排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5)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标的,且不承担任何装饰装潢补偿,承租方只能搬离自行购买的办公电器、家具及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不得破坏装饰装潢影响后续正常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赔偿责任。(6)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登记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认可由出租方确定并公示在网站公告底部的《租赁合同》模板内容,对就租赁合同模板内容签订租赁合同不持异议。

5、 本次交易应支付****公司的租赁交易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按约定承担并支付。

6、意向承租方应完全认可由出租方委托的恩****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施南评报字【2026】第72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承租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重大事项披露

1、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实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向出租方及****交易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责和索赔。

2、委托出租标的面积以出租方确认的出租面积为准,公示面积与移交面积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最终应收取的交易价款及租赁交易服务费。

3、出租方不持有本次招租资产相关权证的,仅持有标的物经营和管理权,承租方在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4、本次招租的标的物现状为空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标的物招租成功后由出租方负责移交。

5、 标的资产现状为空置,交易成功后需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资产的内部整改装修施工工作,施工全过程需严格遵守消防、住建、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规范及要求,确保装修后标的物符合安全运营、环保达标等相关标准;装修改造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租赁标的物后 需按照选定的经营品类及经营范围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环保、市容、治安等相关管理规定,禁止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噪音、粉尘、刺激性异味等影响环境的经营活动,不得扰民及损害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与居住舒适度,若存在以上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

7、 承租方取得标的物经营权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办理及完善经营相关手续,自行承担标的物经营使用过程中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纠纷 ,自行承担经营相关各类税、费,使用标的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从业道德规范,合法经营。承租方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租方应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的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火灾事故,建筑设施、机械设备、货物损失风险和责任(包括因承租方原因给第三人造成的风险和责任)等,不因在承租期间内除资产租赁关系以外的任何法律纠纷及风险向出租方****公司追责和索赔。

租赁面积(平方米)/数量(台)

188.73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6-07-22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50个周期

延牌情况

目前已**0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处置方案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保证金设定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一)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账户】,意向承租方自行在“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将资****银行账户;

(二)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 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付清全部租金后其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付全部租赁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直接退还至受让方“我的账户”中 ;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付清全部租金后其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付全部租赁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直接退还至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承租方自行在“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将资****银行账户 。未竞得出租标的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账户】,意向承租方自行在“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管理】将资****银行账户;

(三)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租赁服务费,余额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经出租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租方****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招租公告期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3)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不签订租赁合同的;(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签订《租赁合同》及未支付交易价款的或未按相关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

除非出租方和承租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租赁合同》生效时起,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标的资产信息

不动产

建筑面积

188.73(平方米)

地址

****社区**大道120号(101-104铺)公积金1-4层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

恩****事务所

租赁价格评估值

13.5886万元/年

评估基准日

2026-07-03

项目附件


租赁合同模板.pdf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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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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