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伦贝尔市盛世魁元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内蒙古-呼伦贝尔-鄂温克族自治旗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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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7-13 发布日期: 2026-07-13
关于《********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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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受理了你单位********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用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用水,项目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采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项目属于已建工程,项目属于季节性生产,运行期年取水量为生产用水4.71万m3。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税。


附件:《审查意见》





****水利局

2026年7月13日



****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水**论证表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6年6月5日,****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巴彥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函审。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扎赉诺****工作室对《论证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6年7月1日,经专家复审同意《论证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巴彥托海镇马蹄坑嘎查综合利用粉煤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系因绥满高速公路G10及绥满国道G301修建时期采石作业后形成大量开挖碎石料坑,开挖碎石后的料坑坑底及周边现状部分区域出现水土流失及沙化现状,该工程综合利用粉煤灰对该料坑清理、平整,进行生态治理,提高项目区植被覆盖率,减缓项目区水土流失、恢复项目区生态功能。建设项目位于**市****托海镇马蹄坑村,大雁马场五队西侧500米处、301国道路牌1340-1341中间、距离国道北侧500米处,交通便利,场区中心坐标:东经120°10′15.36″,北纬49°9′53.50″,项目已于2024年6月开工,2025年8月竣工,属已建项目,需要补报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办理取水许可证。厂区占地面积109900m2,可填埋量1000万m3。本项目运行期生产用水主要供给场地、道路喷洒用水,工作人员用水均外带,本次论证不考虑生活用水。由项目区内地下1眼水井作为水源,水源井,坐标:东经120.****56900,北纬49.****8874,井径DN273,井深70m。项目每年4月-11月进行场地喷洒(244d),喷洒期间配备3名工作人员,年总用水量为6.42万m3/a。

二、《论证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论证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项目场地喷洒面积为109900㎡;运输道路长1500m,喷洒宽度为43.5m,运输道路喷洒面积为65250㎡;总喷洒面积为175150㎡。喷洒时间为244天,日喷洒用水量为262.73m3/d,年喷洒用水量为6.41万m3/a。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规划和水**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论证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条件,《论证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施工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水源地位于扎泥河**、**河畔**区,区内地下水类型为第四系孔隙潜水水量较丰富,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以大气降水和河流侧向补给为主,大气降水直接渗入补给及地下水侧向径流补给,排泄方式以侧向径流为主。项目论证区内地下水总补给量为40.63万m3/a。水源地地下水可开采量利用开采系数法,开采系数取0.7。可开采量为30.47万m3/a,水源井单井出水量312m3/d(11.39万m3/a),满足本项目核定后施工最大取水量262.73m3/d(年最大取水6.41万m3/a)的取水需求,项目区地下水供水量能够满足需水要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论证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降尘喷洒水全部利用,无退水,不外排,对外不设排污口,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管理制度的实施,水**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论证表》提出的水**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全厂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论证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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