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中心联合工房屋顶防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
各投标人:
****受****的委托,对2026****中心联合工房屋顶防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采购,现作如下变更说明:
原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2.3. 项目实施要求2.3.1. 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材料设备必须具有真实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投标人采购前,应将主要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资料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认可后,投标人方可采购。对有复检抽检要求的材料、半成品,投标人应及时进行送检、配合抽检,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材料进场由甲、乙双方依据建设材料购进合同的约定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凡由投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规格差异,禁止使用,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为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投标人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保管,承担保管责任。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将其中任一部分运出现场。如投标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以上各项保险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3. 工程验收 3.3.1. 验收程序(1)工程完工后10日内,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如验收不通过的,招标人另行确定验收期限。投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进行审计,经招标人审核后的审定造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投标人如对审定造价存在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审定造价。
现变更为:
第四部分
2.3. 项目实施要求2.3.2. 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材料设备必须具有真实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投标人采购前,应将主要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资料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认可后,投标人方可采购。对有复检抽检要求的材料、半成品,投标人应及时进行送检、配合抽检,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材料进场由双方依据建设材料购进合同的约定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凡由投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规格差异,禁止使用,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为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投标人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保管,承担保管责任。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将其中任一部分运出现场。如投标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以上各项保险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3. 工程验收 3.3.1. 验收程序(2)工程完工后10日内,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投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进行审计,经招标人审核后的审定造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投标人如对审定造价存在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审定造价。
本变更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各相关投标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变更公告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路288号(软件园)1号楼2102室
E-mail:****@126.com
电话:0532-****7300
联系人:张翔
****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