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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 标 题 | **县202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 文 号 | 苏政地G〔2026〕11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苏政地G〔2026〕11号
****政府关于**县202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县《关于申请办理**县202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东政发〔2026〕3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位于石湖乡石湖村5.1453公顷集体农用地(耕地4.0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145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1453公顷,征收土地5.1453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县需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县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按规定要求备案。
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