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大新县中小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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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市顺发小区36号

法定代表人:徐绘鹏

联系电话:152****5698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2026****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17时15****公司顺丰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一份,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公司提出的质疑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违规将实质性技术条款要求纳入评审标准。实质性技术条款是招标文件中不可偏离的,一项不满足即为无效投标。不应以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说明表来作为评审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是前置案件,只有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该项目中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在此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为一票否决因素,不应作为评分标准。同时,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亦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未将实质性技术条款要求纳入评审标准。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的产品性能分要求为:“……不标注“▲”号的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的,……”,该评分标准是对应标注“▲”的实质性要求以外的技术参数,未有将实质性技术条款要求纳入评审标准。”本项目的评审标准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

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违规要求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将其列为明确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评审办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及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量化,分标2产品性能分“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25分。(证明材料可以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验(测)报告、官网截图、功能截图或产品彩页等,不提供不计分。)”。评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涉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因素,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验证产品质量和采购到更优产品的辅助材料,均为行业通用常规证明材料,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歧视性条款,同时,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验(测)报告仅为证明材料选项之一,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贵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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